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7年度,53號
TYDM,97,重訴,53,200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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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漢股 翁偉玲
被   告 甲○○
           之4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45
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9 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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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