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上午九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
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程克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瑜玲
中 華 民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