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建榮 法官 陳銘珠 法官 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卅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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