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2194號
KSDM,91,訴,2194,200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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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
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建榮
                       法官 陳銘珠
                       法官 盧怡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卅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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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