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97年度,3506號
TYDM,97,桃簡,3506,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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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3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ATAD FLO
          中華民國居留證編號:HD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
偵字第5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ATAD FLORAMY ADLAWAN 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 為 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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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