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77號
TYDV,106,司聲,177,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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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郭素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志忠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81號 請求返還詐騙款事件(下稱系爭訴訟)判決,提供擔保金新 臺幣183,000元(提存案號: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440號)。 茲因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 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 訴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 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該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 定自明。經查,聲請人係因供擔保為假執行而辦理上開提存 ,且系爭訴訟已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有提存書影本在 卷可稽,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訴訟、提存卷宗核閱無訛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毋待法院裁定,即得逕向本院提存 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故其所為本件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 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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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