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莉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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