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0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9729
號、第19930號、第21143號、第22897號、第23319號、第2369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
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六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機車鑰匙貳支及未扣案機車鑰匙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於民國94年7月11日以94年度訴字第5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0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以94年12月5 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1185號判決撤銷改判 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於民國94年7 月25日以94年度簡字第4072號判決判處拘役59 日,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4年12月8 日撤銷改判有期徒 刑8 月確定,上開2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 聲字第17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嗣因符合 96年減刑條件,減為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確定,甫於96年8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詎其猶不知悔改,自97年3 月10日,向乙○○以每月新台幣 10,000元,承租坐落桃園縣中壢市○○路238巷50號2樓之房 屋,約定租賃期間為半年,即至97年9 月10日止,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經乙○○之同意,於96年8月8日下午3 時許,搬離該屋時,亦將承租時交付與其使用之電視1 台、 沙發1套及冰箱1台等家具搬離據為己有,並變賣得款3,000 元。又其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勝」之成年男子所 持有車號RD9-636 號輕型機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為甲○ ○所有,於民國97年8 月23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 南亞新村28號前發現失竊),竟仍於同年月25日晚間9 時許 ,在桃園縣中壢市○○路445巷309號前,向「阿勝」收受該 車騎用。另基於復另起竊盜之各別犯意,在如附表二編號3 至6 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竊取同表 所示丙○○等人之財物,嗣為警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查獲, 扣得附表所示物品。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園分局、平鎮分局報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案被告庚 ○○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丙○○、戊○○、己○○、 張豔蓮於警詢之指訴、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 符,復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贓物認領保 管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照片等件附卷可稽,並有機車 鑰匙2 支扣案可佐,足認上揭事實,除被告不利於己自白外 ,並有上述補強證據足佐,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 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及同法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起訴書雖漏引被告涉犯收受贓物罪之法條,惟業經蒞庭實行 公訴之檢察官當庭補充被告徐漢清亦涉犯有收受贓物罪之法 條,本院自應加以裁判。被告所犯上開3 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及科 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 ,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皆為累犯, 均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為圖自身之便利 ,為本案侵占犯行,又恣意收受贓物,復竟竊取他人機車作 為代步工具,兼衡竊得財物已由被害人領回、被告收贓對被 害人尋回失竊之機車之妨害、侵占所得之利益、犯罪手段尚 稱平和,惟犯後坦承全部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扣案之鑰匙2 支, 均供犯本案竊盜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陳 在卷(見97年12月12日簡式審判筆錄第4 頁),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機車鑰匙1 支 ,亦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竊盜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明在
卷,雖未扣案,然尚乏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併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35 條第1 項、第349 條第1項、第47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珮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汪曉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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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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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附表二編號1所示 │ 庚○○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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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附表二編號2所示 │ 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
│ │ │ 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3 │ 附表二編號3所示 │ 庚○○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機│
│ │ │ 車鑰匙壹支沒收。 │
├──┼────────────┼──────────────────────┤
│4 │ 附表二編號4所示 │ 庚○○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未扣案之│
│ │ │ 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
├──┼────────────┼──────────────────────┤
│5 │ 附表二編號5所示 │ 庚○○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機│
│ │ │ 車鑰匙壹支沒收。 │
├──┼────────────┼──────────────────────┤
│6 │ 附表二編號6所示 │ 庚○○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未扣案之│
│ │ │ 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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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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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查獲時、地│行為方式及所得財│ 證 據 │
│號│ │ │ │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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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年8月 │桃園縣中│經乙○○報│承租乙○○所有房│⒈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自│
│ │8日下午3│壢市龍昌│警循線查獲│屋之便,侵占置於│ 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
│ │時許 │路238巷 │ │屋內之電視1台、 │ 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 │ │50號2樓 │ │沙發1組、冰箱1台│ 19930號卷第6、40頁)│
│ │ │ │ │,變賣得款3,000 │⒉被害人乙○○警詢及偵│
│ │ │ │ │元 │ 查中之證述(見上開偵│
│ │ │ │ │ │ 卷第16、17、34、35頁│
│ │ │ │ │ │ ) │
│ │ │ │ │ │⒊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 │
│ │ │ │ │ │ 見上開偵卷第22至24頁│
│ │ │ │ │ │ ) │
│ │ │ │ │ │⒋現場照片4張(見上開 │
│ │ │ │ │ │ 偵卷第20、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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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7年8月 │桃園縣中│97年8月29 │自真實姓名年籍不│⒈被告偵查中之自白(見│
│ │25日晚間│壢市龍東│日上午11時│詳,綽號「阿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9時許 │路445 巷│許,在桃園│之成年男子,收受│ 署97年度偵字第19729 │
│ │ │309號前 │縣中壢市龍│甲○○所有,前於│ 號卷第41頁) │
│ │ │ │川路「龍和│97 年8月23日夜間│⒉被害人甲○○警詢之供│
│ │ │ │公園」 │11時許,在中市南│ 述(見上開偵卷第16、│
│ │ │ │ │亞新村28號前遭竊│ 17頁) │
│ │ │ │ │之車牌號號RD9-63│⒊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
│ │ │ │ │號輕型機車 │ 見上開偵卷第18頁) │
│ │ │ │ │ │⒋查獲照片1張(見上開 │
│ │ │ │ │ │ 偵卷第23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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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7年9月 │桃園縣中│97年9月23 │以自備機車鑰匙1 │⒈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自│
│ │23日中午│壢市龍和│日下午4時 │支,竊取丙○○所│ 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
│ │12時許 │一街某處│10分許,在│有車號SLS-526 號│ 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 │ │ │桃園縣平鎮│輕型機車 │ 21143號卷第8、31頁)│
│ │ │ │市○○路1 │ │⒉被害人丙○○警詢之供│
│ │ │ │段207號前 │ │ 述(見上開偵卷第15、│
│ │ │ │ │ │ 16頁) │
│ │ │ │ │ │⒊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
│ │ │ │ │ │ 見上開偵卷第8頁)。 │
│ │ │ │ │ │⒋查獲照片4張(見上開 │
│ │ │ │ │ │ 偵卷第24至26頁) │
│ │ │ │ │ │⒌扣案機車鑰匙1支(見 │
│ │ │ │ │ │ 開偵卷第2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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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7年10月│桃園縣中│97年10月19│以自備機車鑰匙1 │⒈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自│
│ │18日下午│壢市龍和│日上午8時 │支,竊取戊○○騎│ 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
│ │2時許 │一街255 │40分許,在│乘其母丁○○所有│ 院97年度偵字第22897 │
│ │ │巷5號前 │桃園縣中壢│車號RF2-369號輕 │ 號卷第7、8、31、31頁│
│ │ │ │市○○○街│型機車 │ ) │
│ │ │ │18號前 │ │⒉證人戊○○警詢之供述│
│ │ │ │ │ │ (見上開偵卷第19、20│
│ │ │ │ │ │ 頁) │
│ │ │ │ │ │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 │
│ │ │ │ │ │ 紙(見上開偵卷第21頁│ │
│ │ │ │ │ │ ) │
│ │ │ │ │ │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
│ │ │ │ │ │ 見上開偵卷第21頁)。│
│ │ │ │ │ │⒌查獲照片1張(見上開 │
│ │ │ │ │ │ 偵卷第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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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7年10月│桃園縣中│97年10月21│以自備機車鑰匙1 │⒈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自│
│ │21日上午│壢市同慶│日下午5時 │支,竊取己○○所│ 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
│ │8時許 │路40號前│20分許,在│有車號UNI-662 號│ 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 │ │ │桃園縣中壢│輕型機車 │ 23319號卷第10 、36頁│
│ │ │ │市○○路3 │ │ ) │
│ │ │ │段216號前 │ │⒉被害人己○○警詢之供│
│ │ │ │ │ │ 述(見上開偵卷第20、│
│ │ │ │ │ │ 21頁) │
│ │ │ │ │ │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 │
│ │ │ │ │ │ 紙(見上開偵卷第頁 │
│ │ │ │ │ │ ) │
│ │ │ │ │ │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
│ │ │ │ │ │ 上開偵卷第27頁) │
│ │ │ │ │ │⒌查獲照片3張(見上開 │
│ │ │ │ │ │ 偵卷第28、29頁) │
│ │ │ │ │ │⒍扣案機車鑰匙1支(見 │
│ │ │ │ │ │ 開偵卷第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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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7年11月│桃園縣中│97年11月6 │先徒手撬開張豔蓮│⒈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自│
│ │6日上午9│壢市後寮│日下午3時 │所有車TVR-048號 │ 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
│ │時許 │二路348 │10分許,在│輕型機車置物箱竊│ 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 │ │號前 │桃園縣平鎮│取鑰匙1串後,持 │ 23694號卷第7、32、33│
│ │ │ │市圳南89巷│該機車鑰匙發動機│ 頁) │
│ │ │ │11號前 │車 │⒉被害人張豔蓮警詢之供│
│ │ │ │ │ │ 述(見上開偵卷第14、│
│ │ │ │ │ │ 15頁) │
│ │ │ │ │ │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 │
│ │ │ │ │ │ 紙(見上開偵卷第25頁│ │
│ │ │ │ │ │ ) │
│ │ │ │ │ │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
│ │ │ │ │ │ 見上開偵卷第27頁) │
│ │ │ │ │ │⒌查獲照片6張(見上開 │
│ │ │ │ │ │ 偵卷第28至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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