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自字第4號
自 訴 人 美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自訴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李文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
二、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 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項 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07條及 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合法通知自訴代理人於民國97年9 月17日、同年 10月20日進行準備程序,惟自訴代理人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嗣再經本院通知自訴代理人於97年12月9 日續行準備程序 ,並告知自訴人後,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於當次庭期仍均無 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此有送達證書、報到單等資料附卷可稽 ,參照前述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31 條、第307 條、第343 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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