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503號
TYDM,96,訴,503,2008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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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丙○○
      乙○○
上列二人共
同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41
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丙○○乙○○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桃園縣議會主任秘書,經桃園 縣議會議長辛○○指定負責綜理、經辦桃園縣議會原訂於民 國95年2 月16、17日舉辦之「中華民國縣市議會議長、副議 長第21次聯誼座談會」(下稱上開聯誼會)事宜,為依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緣上開聯誼會依需求不同區分為「飲食住 宿」、「紀念品採購」及「活動委託企畫及執行」3 部分, 被告甲○○明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應辦理公開招標,竟基 於經辦、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舞弊得利之故意,於公開 招標前,先行透過不知情之友人己○○與哈雷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哈雷公司)負責人被告丙○○巧思廣告有限公司( 下稱巧思公司)負責人被告乙○○接洽,而為下列之行為:(一)就紀念品採購案部分:桃園縣議會議事組於95年1 月11日 ,將聯誼會紀念品採購案簽出,預算書購買數量100 份、 每份新臺幣(下同)5,000 元、總價50萬元,被告甲○○ 為使此採購案能由哈雷公司承作,竟於同年1 月23日前某 日,己○○偕同被告丙○○桃園縣議會之被告甲○○辦 公室洽談承作事宜時,向被告丙○○保證將促使議會採購 由哈雷公司先前提供之琉璃樣品作為紀念品,惟哈雷公司 需將琉璃飾品每座報價7,800 元提高為9,000 元,並將超 過部分價額共計84,000元整交付作為回扣報酬,而被告丙 ○○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同 意得標後支付琉璃飾品之差價予被告甲○○作為回扣,被 告甲○○隨即將該次招標之預算及數量先行告知被告丙○ ○知悉,再由被告丙○○以含稅價6,700 元向不知情之湘 金有限公司(下稱湘金公司)負責人戊○○購買「至尊無 上」琉璃飾品作為聯誼會紀念品,被告丙○○隨即向戊○ ○訂購上開琉璃70座,戊○○則再將該訂單轉包予不知情



之丁○○製作。被告甲○○並於同年月27日,再將聯誼會 與會人員名單交由被告丙○○以提早將與會之各縣市議長 、副議長之名板製作完成,並預先加貼在琉璃紀念品之基 座上。同時為使哈雷公司順利得標,即拖延公開招標之公 告時間,遲不核准紀念品採購案,延至同年2 月6 日,始 與被告丙○○共同在其議會辦公室,先後向不知情之桃園 縣議會議事組主任庚○○、總務組主任癸○○、會計主任 陳德興等3 人展示上開哈雷公司琉璃飾品樣品,要求以該 公司提供之琉璃為聯誼會紀念品,且單價為9,000 元,因 該琉璃飾品單價已超出原預算之5,000 元,被告甲○○遂 指示將紀念品之原份數100 份減少為70份,預價增加為63 萬元,並要求庚○○修改簽呈抽換預算書後,始簽章核淮 交由承辦人即總務組專員壬○○續行辦理公開招標事宜, 壬○○因而遲至同年2 月8 日始上網公告招標案,因依法 等標期需為5 日以上,故將開標日期定為同年2 月14日即 聯誼會前2 日開標,並公告履約期限為同年2 月15日即得 標後翌日、聯誼會前1 日,造成其餘廠商無法及時知悉該 招標案,且縱使投標、得標,亦無法按時如數給付紀念品 而無法參與投標,藉此,僅早已備妥琉璃飾品之哈雷公司 順利以9,000 元之最高單價投標。其後因該招標案遭議會 議員質疑為特定廠商量身定作,議長辛○○遂壓低預算金 額為35萬元,因僅哈雷公司1 家廠商投標,乃依規定於同 年月15日至議會辦理開標議價,然被告丙○○不願以過低 底價承作,因而廢標,被告丙○○方未如數將84,000元之 回扣支付予被告甲○○
(二)就活動委託企畫及執行部分:聯誼會本無活動委託企畫及 執行標案,被告甲○○為使事後增加之活動策劃工作能由 巧思公司承作,竟於同年月21日,己○○偕同被告乙○○ 至其辦公室洽談承作事宜時,向被告乙○○要求利潤百分 之15作為回扣報酬,方同意該聯誼會之活動事宜由其承作 ,而被告乙○○亦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 賂之犯意,同意上開條件,被告甲○○遂於同年2 月6 日 ,要求庚○○加簽以往聯誼會所無之活動委託企畫及執行 項目案,預估經費為809,025 元,並將巧思公司之活動企 劃案2 本及估價單交予庚○○,表示活動標案部分由被告 乙○○承包施作,庚○○遂依照巧思公司估價單製作經費 概算表,並將活動企畫案1 本轉交予癸○○,再由壬○○ 依該企劃案內容辦理公開招標,並要求庚○○交付聯誼會 活動細節及相關資料,並提前將聯誼會所需物品如邀請函 、出席證、名牌等製作完成。甲○○即藉由規劃增加活動



委託企畫及執行標案之方式,拖延招標之公告時間,使壬 ○○遲至同年2 月9 日始得以上網公告招標,因依法等標 期需為5 日以上,故將開標日期訂為同年2 月15日即聯誼 會前1 日開標,而履約期限為同年2 月17日即聯誼會第2 日,造成其他廠商未能及時知悉該招標案,且縱使投標、 得標,亦難以提出活動企畫而無法參與投標。故僅早已完 成活動策劃及活動所需物品之被告乙○○得另以協力廠商 釧眾有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然嗣後亦因聯誼會招標案遭 抨擊,桃園縣議會為免受外界質疑,乃決定「活動委託企 畫及執行」招標案不予開標,被告乙○○因而無法得標, 故未將約定之百分之15回扣支付予被告甲○○。(三)因認被告甲○○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 之購辦公用物品收取回扣舞弊罪嫌;而被告丙○○、乙○ ○均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 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 臺上字第86號判例著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 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 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著有明 文。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 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參。參、公訴人認被告甲○○丙○○乙○○涉有上揭犯嫌,無非 係以被告甲○○丙○○乙○○之供述;證人己○○、壬 ○○、庚○○、癸○○、戊○○、丁○○、辛○○等人之證 述;桃園縣議會議事組之上開聯誼會舉辦簽呈及經費概算表 、桃園縣議會總務組之紀念品採購案預算書、湘金公司之訂 貨單、哈雷公司之報價單、桃園縣議會總務組簽呈、底價核 定表、開(決)標紀錄表、採購標單、桃園縣議會舉辦「中 華民國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第21次聯誼座談會」之招標公



告及無法決標公告、桃園縣議會紀念品採購案投標標價清單 、桃園縣議會議員手冊及名板名單、「至尊無上」琉璃及名 板扣押物保管清單、琉璃照片136 張、扣案琉璃6 座、桃園 縣議會議事組之活動委託企畫及執行簽呈及經費概算表、巧 思公司活動企畫書、手寫策劃資料、製作物發票、出席證及 邀請卡樣本、回顧VCD 及製作圖檔資料之光碟、活動委託企 畫及執行招標文件、乙○○之陳情書等為其主要論據。肆、惟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其為桃園縣議會主任秘書,並擔任 上開聯誼會之籌畫小組及採購評審委員會召集人,於籌辦上 開聯誼會活動時,經己○○介紹而認識被告丙○○乙○○ ,惟否認有何經辦公用物品收取回扣之犯行,辯稱:伊並沒 有向被告丙○○乙○○等人索取回扣,也未曾向被告丙○ ○、乙○○表示評選委員會已決定採購被告丙○○提供之琉 璃飾品作為本次聯誼會之紀念品及「活動委託企劃及執行」 交由被告乙○○承作,並指示其等2 人先行製作紀念品、相 關文件等,亦未曾向癸○○、庚○○表示要採購被告丙○○ 提供之琉璃飾品作為本次聯誼會之紀念品及增列「活動委託 企劃及執行」之採購案而由被告乙○○承作,並指示更改議 事組辦理活動及總務組公開招標之簽呈云云。而被告丙○○乙○○固均坦承經己○○介紹而與被告甲○○商討承作上 開聯誼會紀念品及活動委託企畫及執行採購案之相關事宜, 惟均堅詞否認有何對於公務人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犯行, 被告丙○○辯稱:伊並未與被告甲○○達成要將標價與報價 間之差額退給被告甲○○之約定等語;被告乙○○則辯稱: 伊與被告甲○○在談論上開聯誼會活動委託企畫及執行採購 案之相關內容時,伊當時就覺得被告甲○○是要向伊要好處 ,但伊當時只是笑一笑並沒有答應等語。
伍、證據能力方面:
本件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指稱:同案被告丙○○、乙○ ○、證人己○○、壬○○、庚○○、癸○○、戊○○、辛○ ○、丁○○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均係屬審判外之陳述,且 有特別不可信之情況,而應認無證據能力;另湘金公司之定 貨單1 份、哈雷公司之報價單1 份、陳情書4 份,亦屬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亦無證據能力等語;被告丙 ○○之選任辯護人則認:同案被告甲○○乙○○、證人己 ○○、壬○○、庚○○、癸○○、戊○○等人於偵查中之陳 述,均係屬審判外之陳述,且有特別不可信之情況,而應認 無證據能力等語;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則以:同案被告甲 ○○、丙○○、證人己○○、壬○○、庚○○、癸○○等人 於偵查中之陳述,均係屬審判外之陳述,且有特別不可信之



情況,而應認無證據能力等語。然查:
一、被告丙○○乙○○以被告身分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 (95年度偵字第24419 號卷三第220 至225 頁;卷一第114 至118 頁、卷三第100 至104 頁),就被告甲○○而言係屬 審判外陳述,然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 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 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 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 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 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查同案被告 丙○○乙○○以被告身分於檢察官訊問所述固未經對質詰 問,然已經本院以證人之身分傳訊到庭,給予解釋或否認之 機會,並賦予被告甲○○及其辯護人詰問證人之機會(見本 院96年6 月21日、96年7 月19 日 審判筆錄),且同案被告 丙○○乙○○於偵查中之陳述亦未見有何顯然不可信之情 況,自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丙○○、己○○、戊○○以關係人身分於檢察事務官訊問 時所為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4419 號卷一第12至16頁、第 23至28頁、第29至34頁),並未諭知其等以證人身分陳述, 及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擔保其等 證言之真實性,且被告甲○○丙○○乙○○之選任辯護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表示不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是認 上開3 人以關係人身分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不 具證據能力。
三、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 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 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175 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 、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 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 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 、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 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 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 條之3 之規定,而有證據能 力。經查,被告丙○○乙○○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 並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同上偵卷三第11至14頁、第230 至 234 頁),既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並依法命其等具結, 依前揭說明,自有證據能力。惟被告丙○○、證人己○○於 95年11月23日下午9 時23分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同上偵卷三 第16至18頁),經檢察官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之規定以證人 身分接受訊問,依前揭規定,自仍應依法具結,始具有證據



能力,然因卷內並無該2 人此次證述之證人結文附卷可憑, 依前揭規定,應認證人即同案被告丙○○、證人己○○該次 之證述不具證據能力。
四、又證人己○○、壬○○、庚○○、癸○○、戊○○、辛○○ 、丁○○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其性質雖均屬 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 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 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 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 法取供,是以,刑事訴訟法於92年2 月6 日修正時,即為兼 顧理論與實務,以該法第159 條之1 第2項 規定,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立法理由)。是上開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既均經具結,已具 相當之擔保性,且於本院審理中亦均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並 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應可認其等於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具有 可信性,而具有證據能力。
五、而卷附之湘金公司之定貨單、哈雷公司之報價單(95年度偵 字第24419 號卷第11頁、第20頁),核其性質,雖為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 之規定,不具證據能力,惟上開書證係各該公司平日交易之 記載,且其記載之內容亦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丙○○、證人即 湘金公司負責人戊○○證述相符,且該記錄之內容,核與本 件事實具有關聯性,足認上開書證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所製 作之文書,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六、又扣案之陳情書4 份(見本院卷二第102 至106 頁),業據 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丙○○、戊○○之陳情書是 丙○○、戊○○交給伊的,而乙○○的2 份陳情書是伊幫乙 ○○製作的,伊是根據乙○○向伊陳述何時發生何事,伊再 用筆記記載下來,之後整理成正式書面,再傳真給乙○○看 ,請乙○○確認,第1 份陳情書乙○○看過後,就說內容是 對的,伊就填載乙○○的身分證字號後將這份陳情書交給議 長,但議長並不理會,所以伊才又寫了第2 份陳情書,這份 也有請乙○○確認過,但乙○○說不要陳情了,所以才沒有 寄出去等語(本院卷二第75至90頁),足認上開陳情書4 份 均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4 第3 款之規定,亦得作為證據,是亦認上開陳情書 4 份具有證據能力。
七、末查,本案所引用之其餘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 行調查證據程序,公訴人、被告及其等辯護人均不爭執其餘



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就其餘證 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又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 形,是後述所引用其餘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依法自有 證據能力,均得作為本案證據,附此敘明。
陸、經查:
一、被告甲○○無罪部分:
(一)桃園縣議會議事組為籌辦上開聯誼會之事宜,於95年1 月 11日簽請核示,經桃園縣議會議長辛○○指派時任議會主 任秘書之被告甲○○及另4 人議會主管組成籌備小組,並 由被告甲○○擔任該籌備小組召集人,負責指揮綜理聯誼 會有關事宜。而籌備小組為辦理上開聯誼會之採購事宜, 便依需求不同而分為「飲食住宿」、「紀念品採購」及「 活動委託企畫及執行」等標案進行,其中「飲食住宿」之 標案,因符合政府採購法限制性招標之規定,遂由桃園縣 議會總務組逕以限制性招標完成採購;而「紀念品採購」 及「活動委託企畫及執行」之標案,則採取公開招標之方 式,其中「紀念品採購」之標案,總務組係於95年1 月27 日簽請核示,經議長於95年2 月8 日批示後隨即公告,而 於95年2 月14日開標,然僅被告丙○○擔任負責人之哈雷 公司參與投標,經開標及3 次減價,被告丙○○之標價仍 高於底價35萬元,且不願以底價承作,因而廢標;另「活 動委託企畫及執行」之標案,議事組係於95年2 月6 日簽 請核示,經議長於96年2 月8 日批示核准後,總務組即於 同日簽請核示辦理招標事宜,經議長於95年2 月9 日批示 核可後,即於當日辦理招標公告,開標日期原訂於95 年2 月15日,然於公告期間僅被告乙○○釧眾有限公司名義 參與投標,且嗣因取消本件採購而不予開標等情,業據被 告甲○○供認在卷,亦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丙○○乙○○ 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證人壬○○、癸○○ 、庚○○、辛○○等人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相符,復有議事組辦理上開議長、副議長聯誼會簽呈、總 務組辦理「飲食住宿」、「紀念品採購」、「活動委託企 畫及執行」採購案之簽呈、招標公告、投標須知、投標廠 商證件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採購標單、投標標價清 單、底價核定表、開(決)標紀錄表、勞務採購契約、開 標簽到簿、營利事業登記證、評審工作紀錄、計分表、評 分表、決標定期彙送公告、無法決標公告、總務組不予開 標決標簽呈、廢標紀錄等在卷可稽(95年度偵字第24 419 號卷四第1 至286 頁),此部分事實自堪以認定。(二)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甲○○與被告丙○○有達成收取回



扣之協議,主要係以證人即同案被告丙○○、證人己○○ 於95年11月23日下午9 時23分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同上偵 卷三第16至18頁)證述被告甲○○與被告丙○○達成收取 回扣之默契等情為其依據。然查,證人即同案被告丙○○ 、證人己○○上開證述,未經依法具結,認並無證據能力 ,已如前述,自不得作為對被告甲○○不利之認定,況縱 認上開2 人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然證人即同案被告丙○ ○於95年11月23日下午9 時23分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係證述 :「當時雖然沒有明說要退給他差價,但是我們一般作生 意的默契就是這樣,當時跟主秘是達成默契,差額部分會 給他。」等語(同上偵卷三第17頁)、證人己○○則證述 :「一月份過年前有一天,丙○○回家跟我說,他跟我說 他(指被告丙○○)報給主秘(指被告甲○○)7800元, 報給議會標價是9000元,中間差價是要退給主秘的」等語 (同上偵卷三第17頁),惟被告丙○○於96年2 月1 日檢 察官訊問時則供述:「(問:〈提示95年11月23日的筆錄 〉為何你轉做污點證人時,曾指證當時曾跟主秘報8190, 跟他達成默契,將差價退給他?)我沒有跟他達成默契, 我上次沒有這樣講。我只是跟他報價。」,復於本院審理 時結證述:「(問:本件採購案,你有無與甲○○約定收 取回扣?)沒有。甲○○從來沒有向我提過這件事。」、 「(問:〈請庭上提示95年偵字第24419 號卷三第17頁〉 你偵訊時說『當時雖然沒有說明要退給他差價,但是我們 一般做生意的默契就是這樣,當時與主秘是達成默契,差 額部分會退給他』,你當時為何這樣說,這些話是什麼意 思?)我沒有這樣講。檢察官當時問我說你們一般商業界 是否有差額會退回,我說一般會這樣,但是我並沒有說甲 ○○有這樣。」、「(問:你的意思是說你沒有回答與主 秘達成協議,也沒有回答說有差額退給他?)是。」、「 (問:你與甲○○之間到底有無差額或回扣的默契?)沒 有。」、「(問:甲○○有無向你期約退差額或回扣給他 ?)沒有。」等語(本院卷二第34至35頁),則證人即同 案被告丙○○前述之證述尚非一致,且經本院當庭勘驗證 人即被告丙○○上開95年11月23日下午9 時23分檢察官訊 問時之光碟,檢察官當時係訊問證人即被告丙○○「照你 的意思主秘就不會要這筆錢,我都搞不清楚你的意思了? 」,證人即被告丙○○係答「應該會要吧,這是默契。」 ,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41 頁),益徵 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該次檢察官訊問時,並未明確證 述「當時跟主秘是達成默契,差額部分會給他」等語,反



而係以猜測之言語回答檢察官之問題,則被告甲○○與被 告丙○○間是否已達成將標價與報價之差額作為回扣給付 予被告甲○○乙節,已非無疑。而證人己○○於訊問時雖 有為上開之證述,亦經本院當庭勘驗訊問光碟無訛,然被 告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述:「(問:〈請庭上提示95 年偵字第24419 號卷三第16、17頁〉己○○偵訊時說你『 一月份過年前有一天,丙○○回家跟我說,他跟我說他報 給主秘七千八百元,報給議會標價是九千元,中間差價是 要退給主秘的』有無此事?)沒有這回事,我沒有向議會 報過價。我也沒有向己○○講說我向議會報價九千元的事 。」,則被告丙○○是否曾向證人己○○表示差價要給被 告甲○○一情,尚難認定,復參諸倘證人己○○係經被告 丙○○告知退還差價之事,然由證人即被告丙○○上揭證 述,既無法認定其與被告甲○○已達成退給差價之協議, 則證人己○○上揭之證述是否具有相當之憑信性,亦非無 疑。是依證人即被告丙○○、證人己○○上揭證述,自難 遽認被告甲○○與被告丙○○已達成收取回扣之協議。(三)另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甲○○與被告乙○○有達成收取回 扣之協議,主要係以被告乙○○、證人己○○於檢察事務 官、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及證述;扣案之乙○○陳情書記 載「私下要求15%作為回饋金」等為其依據。然共同被告 乙○○於檢察事務官、檢察官訊問時供、證述:伊與被告 甲○○第一次見面吃飯時,被告甲○○就已經跟伊提過回 扣的事,當時被告甲○○就有跟伊說「這個活動給你辨, 就像大家一起合作做生意一樣」,因伊是做生意的人,一 聽就知道被告甲○○的意思就是要索取回扣,但伊當時不 以為意,沒有回應被告甲○○,第二次是在95年1 月21日 ,己○○與伊一同去被告甲○○的辦公室,被告甲○○又 說「案子的進度已經到這個階段了, 已經快確定了」,並 問伊「作這個案子利潤有多少?」,伊回說「還沒做完不 清楚,但合理的利潤是1 成半到2 成」,被告甲○○就笑 笑的問伊說「那我可以佔多少?」,伊回說「事情還沒有 做完,還不清楚。」,伊當時才確定被告甲○○係要向伊 收取回扣,但伊只是笑笑的,沒有回答被告甲○○,伊打 從心底不願意給被告甲○○回扣,也沒有答應要給被告甲 ○○15%的回扣等語(同上偵卷一第116 頁、卷三第102 頁、第224 頁、第232 頁),核與其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述 之情節相符,足認證人即同案被告乙○○上開供、證述前 後一致,堪以採信。而細繹證人即同案被告乙○○上揭供 述、證述內容,其係因被告甲○○向其詢問承作本案之利



潤並提及「那我可以佔多少?」而主觀上臆測認為被告甲 ○○係要向其索取回扣,惟被告甲○○既未進一步向被告 乙○○為明確之表示,且無其他積極客觀證據足以佐證證 人即同案被告乙○○上開臆測為真,自難僅以證人即同案 被告乙○○上開臆測之詞即為被告甲○○不利之認定。況 證人即同案被告乙○○亦證述:伊打從心底不願意給被告 甲○○回扣,也沒有答應要給被告甲○○15%的回扣等語 ,益徵被告甲○○與被告乙○○並未達成收取回扣之約定 。又證人己○○固於95年11月23日下午9 時23分檢察官訊 問時證述:「(問:乙○○的活動案部分,你可知道主秘 有無要求他提供回扣?)大約在95年1 月多,乙○○打電 話跟我聊天,他說主秘跟他要15%的回扣」等語(同上偵 卷三第17頁);於95年12月6 日檢察官訊問時結證述:「 (問:當時你有無聽到甲○○乙○○要求15%回扣?) 這件事應該是在甲○○辦公室時甲○○乙○○講的,但 當時我去上廁所,所以沒聽到,事後乙○○才告訴我的。 」等語(同上偵卷三第47頁);「(問:〈提示訊問筆錄 〉你上次開庭表示95年1 月間,乙○○打電話告訴你甲○ ○收取15%回扣,向你抱怨回扣很高,是否屬實?)有這 件事。」等語(同上偵卷第255 頁),然證人己○○於95 年11月23日下午9 時23分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未經依法具 結,並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自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甲○ ○不利之證據,況縱認證人己○○上開證述為真,惟證人 即同案被告乙○○既係依據個人之臆測而認被告甲○○有 向其索取回扣之意思,已如前述,而證人己○○既係經由 證人即同案被告乙○○之轉述而得知被告甲○○有向被告 乙○○索取回扣之情事,則證人即同案被告乙○○上開所 述情節是否與事實相符,既屬有疑,則證人己○○之上開 證述自非即可認定被告甲○○與被告乙○○已達成收取回 扣之約定,尚不得憑以對被告甲○○為不利之認定。又扣 案之乙○○陳情書(同上偵卷一第21頁),證人即同案被 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該份陳情書並不是伊製作, 伊雖然於該案廢標後有與己○○聯絡,己○○並曾為伊撰 寫陳情書,但伊當時與己○○談的內容與95年度偵字第24 419 號卷一第21頁之陳情書所載內容並不相同,伊拜託己 ○○陳情的內容並無提及回扣的事等語(本院卷二第17至 30頁),而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問:〈 請庭上提示偵卷一第21頁陳情書〉這份陳情書是你或是乙 ○○寫的?)這是我幫他寫的第二份,我寫好之後有傳真 給乙○○看,請他看完以後再告訴我內容是否正確,但是



他當時很忙,沒有時間,所以他說算了,他認賠,不要陳 情了,我就把那份陳情書放在我的檔案裡面,沒有送出去 。」(本院卷二第79頁)、「(問:陳情書第六行以下『 私下要求百分之十五‧‧你當時也口頭答應他』這句話的 意思是誰講的?)是聊天的時候乙○○有講到利潤的問題 ,我告訴乙○○說如果不賺錢就不要作,以陳情的立場, 是希望當事人趕快解決問題,不要造成民怨,我是依照立 院陳情手法來做,我這份也有給甲○○。」、「(問:乙 ○○有無向你提過回饋金或是回扣的字眼、字句?)談話 內容有講到利潤的問題,沒有講到回饋金、回扣。」、「 (問:所以『回饋金』是你自己想到的陳情書用語,乙○ ○並沒有講到『回饋金』?)是。」等語(本院卷二第79 至81頁),足徵上開陳情書係證人己○○依被告乙○○向 其陳述之內容,自行製作而成,然被告乙○○委請證人己 ○○撰寫陳情書時,並未提及回扣或「回饋金」之事,且 該份陳情書亦未經被告乙○○確認而同意寄送,則陳情書 上記載之內容是否確為被告乙○○之意思,亦非無疑,自 難依該陳情書所載之內容,即作為被告甲○○與被告乙○ ○有達成收取回扣約定之不利認定。
(四)至於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雖 證述:伊是於95年1 月間經己○○告知桃園縣議會有紀念 品的採購案,伊便與己○○至被告甲○○之辦公室詢問有 無承作之機會,被告甲○○一開始告訴伊這個採購案只要 5 人小組通過就會跟伊議價,並要伊先提供樣品給5 人小 組看,以決定是否採用,伊就到湘金公司找戊○○,挑選 「至尊無上」之琉璃飾品,而於95年1 月24日伊將該琉璃 飾品送至被告甲○○辦公室,被告甲○○就告訴伊每份紀 念品的預算是9,000 元,問伊70個可以算多少錢,伊就向 被告甲○○報價不含稅為7,800 元、含稅為8,190 元,被 告甲○○便說要給議會裡面其他人看而要伊將該樣品留下 ,後於95年1 月27日伊又去被告甲○○的辦公室問是否已 經決定,被告甲○○就告訴伊,已經決定要給伊做,伊就 告訴被告甲○○2 月16日要交貨沒有預先趕工,根本趕不 出來,便要求先下訂單,但被告甲○○說沒有辦法先下訂 單,因為伊想被告甲○○是主秘,而且被告甲○○說議會 已經決定了,所以伊相信被告甲○○的話,便先行製作, 同時將縣議會通訊錄勾有各縣市議長、副議長、主秘之名 字給伊,要伊先去做名板,之後再補議會之採購流程,但 伊是到2 月初才知道該採購案要對外招標,伊便去購買標 單,伊看到標單上寫預算是63萬元,便想多賺一點就直接



依招標資料上註明之預算、採購金額參與投標,被告甲○ ○並未告訴伊用多少錢投標等語(95年度偵字第24419 號 卷三第11至14頁、第231 頁,本院卷二第30至35頁);證 人乙○○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甲○○當 時告訴伊只要經過5 人籌備小組同意,伊就可以承作,所 以伊有提出1 份企畫書及估價單交給被告甲○○,以便被 告甲○○向5 人籌備小組報告,之後被告甲○○就告訴伊 5 人籌備小組已同意由伊承作,以便開始製作活動所需之 物品,伊是在上開議長、副議長聯誼會召開前1 個星期, 被告甲○○告訴伊該採購案要公開招標伊才知道,被告甲 ○○有告訴伊因為伊東西都已經完成了,而且時間很緊迫 ,不可能有其他廠商會參與投標,叫伊不要擔心招標的事 ,被告甲○○並保證一定會讓伊承作,伊本來要以巧思公 司名義參與投標,但因巧思公司不具投標廠商之資格,所 以伊才會以協力廠商釧眾公司名義投標等語(95年度偵字 第24419 號卷一第114 至118 頁、卷三第100 至104 頁、 第232 頁,本院卷二第17至30頁),雖堪認被告甲○○於 於本件「紀念品」、「活動委託企畫與執行」之採購案未 經招標、決標、評選、議價等程序前即向被告丙○○、乙 ○○保證由其2 人承作等情,被告甲○○上開作為或有可 議之處,然既無證據證明被告甲○○有藉此向被告丙○○乙○○收取回扣之情事,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構成要件未合,自難以該罪相繩。
(五)另證人即負責上開議長、副議長聯誼會採購業務之總務組 專員壬○○於偵查、本院審理時結證述:伊是在95年1 月 25日就有收到議事組關於紀念品採購案之簽呈,當時關於 紀念品之採購預算單價5,000 元、100 份,伊便依此簽辦 ,但於95年1 月27日,癸○○就叫伊將採購紀念品之簽呈 改為預算單價9,000 元、70份,伊就在當日更改後另外簽 辦,因當時接近農曆過年,所以該採購案議長是在95年2 月8 日才簽准,而癸○○曾經拿過1 張丙○○的名片給伊 ,叫伊於辦理公開招標公告時通知丙○○,伊因為希望有 多一點廠商來投標,所以有打電話給丙○○;另「活動委 託企畫及執行」之標案,是庚○○主任告訴伊的,且癸○ ○亦曾給伊1 本企畫書,上面有巧思公司乙○○的名片, 伊於製作該招標案標單時,庚○○曾將乙○○的電話給伊 ,要伊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詢問乙○○,伊當時即有 請被告乙○○提供工作細目,伊當時就感覺被告乙○○勢 在必得,一定得標等語(95年度他字第10至15頁;同上偵 卷三第55至58頁、第220 至225 頁;本院卷二第152 至16



8 頁);證人即負責上開議長、副議長聯誼會採購業務之 總務組主任癸○○於偵查、本院審理時結證述:議事組關 於紀念品採購案之簽呈,原本係記載預算單價5,000 元、 100 份,而於95年1 月26日,被告甲○○為了紀念品採購 的事,要伊到被告甲○○的辦公室,當天被告甲○○就有 告訴伊要用琉璃飾品作為本次聯誼會之紀念品,但當時還 沒有談到預算的事,而議事組於95年1 月27日有抽換議事 組簽呈中關於紀念品之經費概算表、預算書,而於95年2 月6 日上班時,被告甲○○曾找伊至被告甲○○的辦公室 ,並展示一尊琉璃飾品,明確指示本次聯誼會要採購這個 琉璃飾品作為紀念品,並告知這個採購案要由丙○○承作 ,因被告甲○○已指示紀念品部分要由被告丙○○承包, 所以伊就有將丙○○交給伊的名片轉交給壬○○,並告知 壬○○於上網公告招標時通知丙○○,如被告甲○○當時 沒有提議抽換紀念品之經費概算表、預算書,就不會造成 後續招標程序緊迫,一般廠商不敢投標的結果;又庚○○ 於95年農曆過年後某日曾拿了1 份企畫書給伊,要伊將企 畫書轉交給承辦人,並說是被告甲○○交代「活動委託企 畫及執行」之標案要交由巧思公司乙○○承辦,但是沒有 附名片,事後庚○○有將乙○○的名片給伊,並告訴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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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思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哈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釧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