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緯榮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7年度催字第14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苑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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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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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緯榮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7年5月31日 │240,000元 │ZC0000000 │
│ │甲○○ │竹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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