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新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慧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扣除 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 幣69,498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3 日以97年度補字第10 22號裁定,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11月6 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 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原告之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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