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78號
原 告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公園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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