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878號
SCDV,97,訴,878,200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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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78號
原   告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公園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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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園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