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國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4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2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97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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