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
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