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1071號
SCDV,97,聲,1071,200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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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儀軍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國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路2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一○一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 ,此觀同法第106條規定自明。至所謂「訴訟終結」,係指 本案之訴訟已經確定或和解,於假扣押、假處分場合,則為 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執行及聲請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而 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54號、88年度台抗字第125號 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假扣押事件,前 經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089號裁定准許聲請人提供新臺幣 132,000元後,得就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聲請人據此 裁定提供擔保品,由本院提存所以97年度存字第1018號受理 提存在案,嗣經本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588號執行相對人所 有之財產。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及撤銷假扣押 裁定,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然相對人於法定 期間內並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並提出本院97年 度裁全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97年度存字第1018號提存書、 97年度裁全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郵局存證 信函暨回執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除據其提出前開證據外,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089號、97年度執全字第 588號、97年度裁全聲字第131號假扣押事件及本院97年度存 字第1018號擔保提存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前開 所述屬實。本件假扣押執行業已撤回,假扣押裁定亦已撤銷 確定,依首揭說明,堪認本件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復 已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 ,有郵局存證信函、回執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件為證 ,則聲請人聲請返還前開提存之擔保金,於法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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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儀軍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