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669號
SCDV,97,司票,669,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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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振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等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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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