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等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寵物魔法屋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資料,以釋明丙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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