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660號
SCDV,97,司票,660,20081230,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等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寵物魔法屋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資料,以釋明丙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