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435號
債 權 人 湯劉桃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被繼承人湯立平之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繼承人中為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請併提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