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5435號
SCDV,97,司促,5435,2008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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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435號
債 權 人 湯劉桃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被繼承人湯立平之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繼承人中為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請併提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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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