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賽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之依據(所附支票影本上載有禁止背書轉讓
之字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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