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
債 權 人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合約書影本所載,立契約人為新竹縣私立樹海美語短
期補習班,請查明該補習班究為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立案
証明乙份,供本院審核,若債務人名稱有誤,請具狀更正債
務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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