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3號原 告 丙○○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新竹縣峨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魏順華律師 曾能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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