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63號
SCDV,94,訴,263,2008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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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竹縣峨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魏順華律師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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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