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224號
SCDV,92,重訴,224,20081205,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六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六樓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楊仲傑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康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寧太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二號二
法定代理人 乙○○
            二號二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魏順華律師
      黃振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1/1頁


參考資料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寧太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