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97年度,1282號
SCDM,97,竹簡,1282,2008123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64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7年度偵字第3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騷擾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1行應補充更正為: 「... 於97年5月12日下午5時30分許... 」;證據欄補充、 更正為「(一)被告甲○○於本院調查中之自白認罪。」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 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先予敘明。(二)查被害人乙○○與被告為母子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被告在其位於新竹縣 竹東鎮五豐八莊64號住所內,酒後以「既然爸爸不相信我 ,我就一次把精神藥都吃下去」等言語及用手拍擊桌子、 用頭去撞碗廚等行為,乃屬以言語、動作製造使被害人心 生畏怖情境之行為,當屬對被害人乙○○施以騷擾甚明。 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 項第2款之禁止騷擾行為裁定,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 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處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認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規定處罰,容有 誤會,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法院通常保護令之效力,顯然漠視法律對 其之規制,兼衡其上開犯行因此對被害人所造成之危害、 犯罪動機、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3332號  被   告 甲○○ 男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縣竹東鎮五豐八莊6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乙○○之子,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曾因對乙○○實施身體 及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於民國96年9月29日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4款之規定核 發96年度家護字第29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已於96年10月25 日對甲○○為送達,並由甲○○本人收受,裁定內容為甲○ ○不得對乙○○、范榮輝范清文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 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乙○○為騷擾、接觸之聯絡 行為,其有效期間一年。詎甲○○明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已 依法核發前開民事通常保護令,竟仍基於違反該保護令所定 禁止事項之犯意,於97年5月12日17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 五豐八莊64號住處,酒後以「既然爸爸不相信我,我就一次 把精神藥都吃下去」等言語及用手大力拍擊桌子、用拳頭搥 、用頭去撞碗櫥,而對乙○○精神上為不法侵害之行為。嗣 經警據報到場查獲。




二、案經乙○○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證人范榮輝於偵查中之證言。
(四)照片2張。
(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家護字第299號核發民事通常 保護令、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 宏 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洪 靜 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