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
偵緝字第522號、第523號、偵字第5812號)後,經本院認不宜依
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97年度竹簡字第1446號),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
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甲○○」之署押共貳拾肆枚,均沒收之。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甲○○」之署押共拾柒枚,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所示「甲○○」之署押共肆拾壹枚,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分別於民國96年10月22日22時30分許、96年11月29 日21 時40分許,在新竹市○○路57號3樓「富麗寶護膚坊 」、新竹縣湖口鄉○○路○段314號房間內,均因涉及賣 淫情事,當場分別為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新埔分局員警查獲,詎乙○○思及自身已因竊盜案 件通緝中,竟為圖掩飾真實身分,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偽造署押之接續犯意,各於96年10月23日凌晨1 時許 ,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內;於96年11月29 日23時許,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內,先後二次冒 用前同事甲○○名義接受員警詢問及辨識身分,並在員警 所製作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甲○○」簽 名及指印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文件上,並將如附表一編 號五、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文書分別持交予承辦之警員林 政利、警務員兼所長范文進及送達之分隊長彭成鑑,均足 生損害於甲○○及警察機關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受處 分人及其處分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嗣因甲○○收受本院96 年度竹秩字第361 號、96年度竹北秩字第154 號簡易庭裁 定遭裁處罰緩,始報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聲請協商程
序判決。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50條第5 款、第55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 級法院」),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號│ 文 件 名 稱│偽造署押之內│
│ │ │容、數量 │
├──┼───────────┼──────┤
│ 一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甲○○」之│
│ │華派出所96年10月23日調│簽名3枚、指 │
│ │查筆錄中受詢問人欄及騎│印7 枚 │
│ │縫章處 │ │
├──┼───────────┼──────┤
│ 二 │甲○○口卡片2張之下方 │「甲○○」之│
│ │ │簽名各1枚( │
│ │ │共2 枚)、指│
│ │ │印各1枚(共2│
│ │ │枚) │
├──┼───────────┼──────┤
│ 三 │權利告知通知書之被告知│「甲○○」之│
│ │欄 │簽名1 枚、指│
│ │ │印1枚 │
├──┼───────────┼──────┤
│ 四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甲○○」之│
│ │華派出所臨檢紀錄表中之│簽名2枚、指 │
│ │檢查情形欄、行為人欄、│印4枚 │
│ │帶案保管或扣留物品所有│ │
│ │人欄、在場人欄 │ │
├──┼───────────┼──────┤
│ 五 │保證人中之被保證人欄 │「甲○○」之│
│ │ │簽名、指印各│
│ │ │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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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文 件 名 稱│偽造署押之內│
│ │ │容、數量 │
├──┼───────────┼──────┤
│ 一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甲○○」之│
│ │局新埔派出所96年11月29│簽名3枚、指 │
│ │日調查筆錄中受詢問人欄│印11枚 │
│ │及騎縫章處 │ │
├──┼───────────┼──────┤
│ 二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甲○○」之│
│ │局送達證書之收領人簽章│簽名1枚、指 │
│ │欄 │印2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