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345號
TYDV,106,司繼,345,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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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黃哲學
被 繼承人 黃哲炎(亡)
關 係 人 黃國華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哲炎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關係人黃國華地政士為被繼承人黃哲炎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黃哲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9年8 月2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鎮市○○里0 鄰○○路00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如有被繼承人黃哲炎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零伍日內向遺產管理人及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黃哲炎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哲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 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 ,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 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 規定」,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1 項、第1176條第6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 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 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 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 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 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 定為公示催告」,同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 項、同條第 2 項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黃哲炎為聲請人之兄,而因 聲請人為辦理父親黃標書所遺土地之繼承登記,被繼承人同 為父親黃標書之繼承人,惟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8 月25日死 亡,其第一、二、三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權,



且無第四順序法定繼承人,現是否尚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不 明,且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 無法就父親黃標書所遺土地為繼承登記,爰依法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釋明在卷,並提出被 繼承人黃哲炎之繼承系統表、桃園市○○區○○段0000○00 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為證;又被繼承人之 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且查無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 業已選定遺產管理人及向本院報明等情,復經本院查明無訛 。準此,堪認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現處於無人管領之狀態, 則本件確有為被繼承人所遺財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四、另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 散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又選任遺產管 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仍須考慮其適切性,亦 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且與遺債債權人無利 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為優先選任。經查,對被繼承 人之遺產、遺債情形了解最深者,莫過於已拋棄繼承之被繼 承人遺族,而經本院徵詢渠等之意見後,惟迄今仍無人具狀 表示意見願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故無法選任被繼 承人遺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推薦關係人黃國華 地政士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且關係人亦出具同意 書表示願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復且被繼承人之配偶 黃唐月嬌亦具狀聲請准予選任關係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等情,是本院審酌關係人黃國華既為職業地政士,具有相 當之地政法律專業知識及能力,復有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 意願,尤可期其能秉持職業道德、專業精神來擔當此具有公 益性質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又經核無其他不適任之原因,故 如選任關係人黃國華地政士為本件被繼承人所遺遺產之遺產 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首揭規定選任之,並依法為公示催 告內容之諭知。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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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