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丙○○ 2樓 丁○○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上列被告因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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