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7年度,33號
SCDM,97,交附民,33,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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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2樓
      丁○○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2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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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