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矚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
魏順華律師
曾能煜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
字第1959、2738、4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緣,
(一)辛○○自新竹縣政府成立工務局後即擔任係新竹縣政府工 務局建管課技士(辛○○於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調任土木課 技士),依九十二年四月版本之新竹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 表(下稱: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內容,係負責:⑴核定四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造執照之核發及變更設計之 核准;⑵核定免由建築師設計或二層以下以及其總樓地板 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使用執照 之核發及變更設計之核准;⑶擬辦除前述事項以外建造執 照暨使用執照之核發及變更設計之核准;⑷各項建築執照 退補案件之處理;⑸除前述事項以外,由課長、局長所交 辦之事項。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
(二)卯○○係設於新竹縣竹東鎮○○路○段56號一樓之京和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和建設公司)之負責人兼總經理 ,及京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瑞開發公司)總經理 ,平日負責京和建設公司、京瑞開發公司土地的開發及建 案的銷售(卯○○被訴部分因認罪,經公訴人向本院聲請 認罪協商,另經本院以協商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 有期徒刑六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
(三)庚○○係京和建設公司經理、京瑞開發公司負責人,實際 負責京和建設公司與京瑞開發公司內、由卯○○所交辦的 大小事項(庚○○被訴部分因認罪,經公訴人向本院聲請 認罪協商,另經本院以協商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 有期徒刑六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
(四)己○○係設於新竹縣竹東鎮○○路○段197 號二、三、四 樓之己○○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及京和建設公司董事,除 負責己○○建築師事務所建案之規劃設計外,亦負責京和
建設公司所推出之建案的設計規劃,為壬○○之丈夫。(五)壬○○係己○○之妻,平日負責協助己○○建築師事務所 所承接建案之各項執照的跑照業務(壬○○被訴部分因認 罪,經公訴人向本院聲請認罪協商,另經本院以協商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褫奪公權一年, 緩刑二年)。
二、京瑞開發公司為「悅榕案」申請使用執照行賄部分─
(一)京和建設公司的關係企業京瑞開發公司曾於九十四年間, 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106 號址處,推出含透天厝及 大樓型住宅共計七十戶之「悅榕」建案(下稱「悅榕案」 ),該建案由己○○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規劃,壬○○ 因係建築師己○○之妻,遂負責「悅榕案」全案的相關跑 照事宜,惟「悅榕案」的建築工地在施工期間為了配合部 分客戶要求變更設計(例如增開窗戶等)或因京瑞開發公 司為了方便在「悅榕案」領得使用執照後在工地加蓋違章 建築(俗稱二次施工,例如為了在社區增加中庭花園等建 設而事先預留鋼筋),並未按圖施工,迄九十四年十一月 間壬○○準備要為「悅榕案」申請使用執照而親至工地現 場拍攝竣工照片,但因「悅榕案」尚有很多沒有改進的地 方,例如:違法設水塔、草坪未舖設、現場髒亂、鐵捲門 未裝、鋼筋沒有切除、客戶要求增開的窗戶沒有封起來等 等,完全無法在短期改善而達到審查時所要求應具備的「 基地環境整理完竣」狀態,依法將不能通過會勘、無法順 利取得使用執照,卯○○、庚○○、己○○、壬○○等四 人為求儘快交屋以使得「悅榕案」的客戶得以在九十五年 初的農曆年前順利入厝,遂基於行賄負責「悅榕案」使用 執照之建管課承辦人的單一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先由卯 ○○、庚○○、己○○、壬○○等四人與承包「悅榕案」 的營造廠商東聯營造公司(下稱東聯營造)負責人蔡玉安 (蔡玉安涉犯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處)商議,在 「悅榕案」準備申請使用執照之際,共商以提出合成照片 於申請資料內之方式取代依房屋使用執照申請作業程序所 規定申請時應檢附之「悅榕案」工地現場實際竣工照片, 並買通承辦人員使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以求順利 通過使用執照的會勘,經上開五人同意後,由負責就「悅 榕案」跑照的壬○○出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之某 日〈起訴書誤載為:「九十四年十二月底(九十四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以後)」〉,以每張合成照片二千四百元,共 計二十張,合計四萬八千元之價格,委請在業界製作合成 照片口碑不錯之未○○以電腦合成的方式變造「悅榕案」
工地現場照片,即由未○○先至「悅榕案」工地現場拍攝 照片,蔡玉安則指示現場工地主任配合照相並告知未○○ 須拍攝那些位置的照片(按:依上開作業程序之規定,竣 工照片須具有建築物之:正面、背面、側面、空地、屋突 、扶手、防火間隔、私設道路、排水溝、迴車道等處)以 供審查,未○○拍照後再依據壬○○指示應該呈現的「悅 榕案」現場狀況,以自己所蒐集的各種場景照片,將原先 所拍攝的「悅榕案」真正現場照片予以加工、變造後,以 電子郵件附加檔案的方式傳送至壬○○之電子信箱,壬○ ○依規定列印出三套合成照片後,即以此變造後之電腦合 成照片作為「悅榕案」申請使用執照時附在申請文件內充 作縣政府建管課所要求檢具之「建築物竣工照片」(起訴 書誤載此部分之事實,認為合成照片是壬○○於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後某日所補送之文件,應予更正)。(二)待壬○○將合成照片備妥後,卯○○、庚○○、己○○、 壬○○及蔡玉安等五人,遂基於行賄建管課承辦人以使「 悅榕案」使用執照之審查順利過關的單一犯意聯絡與行為 分擔:
1、先由壬○○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向新竹縣政府建管課 掛號申請使用執照,並於掛件後一、二天內、建管課將「 悅榕案」分配予技士辛○○承辦後之某日(即九十四年十 一月三十日後至同年十二月十四日前間之某日),由壬○ ○以內裝有現金二萬元的信封袋一個、以「要補件」之名 義、親自到建管課辦公室內、辛○○的辦公桌前,趁機把 上開信封夾在「悅榕案」的卷宗內,再當面向辛○○表示 「我已經補件了」之話語暗示承辦人辛○○,用以行賄辛 ○○,以求「悅榕案」能順利取得使用執照。
2、辛○○為「悅榕案」在申請使用執照時建管課的承辦人員 ,其職務上自應遵守上開房屋使用執照申請作業程序之規 定依法就申請使用執照案予以核發或駁回申請,且其明知 若以「悅榕案」之上開未按圖施工的工地現場狀況發給使 用執照,顯然就是違背其職務之行為,竟仍收受壬○○代 表京和建設公司、東聯營造蔡玉安、己○○、壬○○等所 共同致贈之上開現金二萬元,惟辛○○認為以「悅榕案」 共七十戶的規模大小,壬○○只給二萬元實在過低、不符 行情,遂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至「悅榕案」工地 現場會勘時,向在旁的壬○○表示:工地現場有些地方還 很髒、沒有清掃乾淨為由,認為尚無法立即核發「悅榕案 」使用執照,並將「悅榕案」之使用執照申請退件。 3、壬○○得知並了解辛○○在挑毛病後,立即轉知己○○上
情,並向己○○抱怨自己早就認為辛○○會嫌錢太少,但 京和建設公司太小氣、聽不進去,要求己○○再向卯○○ 、庚○○二人反應,經己○○與卯○○、庚○○多次電話 聯絡確認後,卯○○、庚○○二人始同意以總金額十萬元 之價碼作為「悅榕案」使用執照的全部行賄費用,務必要 取得使用執照;卯○○、庚○○、己○○、壬○○、蔡玉 安等五人為使「悅榕案」之使用執照能儘速核發不要再橫 生枝節,壬○○遂接續前開行賄承辦人員之犯意,以同上 (一)1之方法,另加碼準備一個內有現金五萬元的信封 袋,於再次掛件後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前某日,二 度至建管課辦公室,趁機把上開信封夾在「悅榕案」的卷 宗內,再當面向辛○○表示「我已經補件了」之方式暗示 、行賄承辦人辛○○,辛○○明知若以「悅榕案」之現狀 發給使用執照,顯然是違背其職務之行為,竟仍接續在收 受壬○○代表京和建設公司、東聯營造與己○○建築師事 務所共同致贈之上開現金五萬元,並隨即安排於同年月二 十八日,再度前往「悅榕案」建築工地進行會勘。 4、然,辛○○在此次會勘後之當天(即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下午壬○○至建管課辦公室見辛○○時,辛○○竟 又以「悅榕案」未設防空避難室及進入停車場之坡道與道 路地面間的落差過大等事由,再度要求壬○○回去研究何 以未設防空避難室及要求再修飾停車空間,壬○○聞訊後 立即在同日下午二時四十九分先致電予己○○問其「阿球 (按:指辛○○)說怎麼不用防空避難室?」,惟依建築 技術規則適用在新竹縣竹東地區是不用設防空避難室,己 ○○聽到壬○○轉述辛○○就「悅榕案」的質疑時甚為驚 訝,頻詢問壬○○,辛○○還有指正其他的缺失嗎?壬○ ○要己○○先處理防空避難室的問題後,己○○立即撥打 辛○○使用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其搬出法令依據 說明並表示案子在建築師公會審查時都沒有被要求要設防 空避難室,所以「悅榕案」是不用設防空避難室等語後, 辛○○始表示會再研究(此部分原起訴書所記載之部分犯 罪事實已被事後公訴人所提出之補充理由書六更正)。 5、壬○○因擔心「悅榕案」的使用執照問題,隨即又於同日 下午三時三十四分再次致電己○○,電話中己○○即告知 壬○○「是辛○○在嫌錢少啦,防空避難室在建築技術規 則的書本上都有寫,況且當初建築執照都已經由建築師公 會審查通過,我又沒有變更設計,怎麼會到申請使用執照 的階段才在講建築執照時的問題呢?辛○○是在裝傻」等 語,壬○○亦向己○○表示辛○○除了防空避難室外,其
實還叫她回去把停車空間修飾一下,己○○聞後甚感驚訝 ,質以要如何修?壬○○始告以修照片就可以,我會回去 把照片修好等語。
(三)辛○○因接續收受壬○○所交付之上開二萬、五萬元,共 計七萬元之賄款後,明知:
1、本件「悅榕案」使用執照申請案所附之建築物竣工相片所 顯示之景象與其實際到現場看到「悅榕案」的建築工地現 場情況有諸多不符,包括有下列明顯、一望即知的情形:┌─┬────────────┬─────────────┐
│ │建築物竣工相片內容 │實際現場的情形 │
├─┼────────────┼─────────────┤
│1 │A 棟正向立面,顯示: │A 棟正向立面: │
│ │一樓大門已裝設鐵捲門。 │一樓大門並未裝設鐵捲門。 │
├─┼────────────┼─────────────┤
│2 │B 棟左向立面,顯示: │B 棟左向立面: │
│ │⑴鷹架已拆除; │⑴鷹架尚未拆除; │
│ │⑵屋頂未裝設不鏽鋼水塔;│⑵屋頂已裝設不鏽鋼水塔; │
│ │⑶室外地面已綠化; │⑶室外地面未綠化; │
│ │⑷一樓窗孔已裝設玻璃窗。│⑷一樓窗孔未裝設玻璃窗。 │
├─┼────────────┼─────────────┤
│3 │B 棟正向立面,顯示: │B 棟正向立面: │
│ │⑴屋頂未裝設不鏽鋼水塔;│⑴屋頂已裝設不鏽鋼水塔; │
│ │⑵一樓大門已裝設鐵捲門;│⑵一樓大門未裝設鐵捲門; │
│ │⑶室外地面已鋪水泥且與室│⑶室外地面無鋪面且與室內一│
│ │ 內一樓板無高程落差; │ 樓板有高程落差(將造成車│
│ │ │ 輛無法駛入室內停車空間)│
│ │ │ ; │
│ │⑷一樓外牆已水泥粉刷; │⑷一樓外牆未水泥粉刷; │
│ │⑸室外地面已綠化; │⑸室外地面未綠化; │
│ │⑹二樓右側外牆轉角處窗孔│⑹二樓右側外牆轉角處窗孔未│
│ │ 已裝欄杆; │ 裝欄杆; │
│ │⑺基地環境已整理完竣。 │⑺基地環境未整理完竣。 │
├─┼────────────┼─────────────┤
│4 │C 棟左向立面,顯示: │C 棟左向立面: │
│ │⑴屋頂未裝設不鏽鋼水塔;│⑴屋頂已裝設不鏽鋼水塔; │
│ │⑵一樓已裝設落地玻璃門;│⑵一樓未裝設落地玻璃門; │
│ │⑶一樓外牆已貼磁磚; │⑶一樓外牆未貼磁磚; │
│ │⑷室外地面已綠化; │⑷室外地面未綠化; │
│ │⑸二樓外牆右側開有中型窗│⑸二樓外牆右側開有大型窗孔│
│ │ 孔; │ ; │
│ │⑹一樓外牆中間未開門孔。│⑹一樓外牆中間已開門孔。 │
├─┼────────────┼─────────────┤
│5 │C 棟正向立面,顯示: │C 棟正向立面: │
│ │⑴一樓大門已裝設鐵捲門;│⑴一樓大門未裝設鐵捲門; │
│ │⑵室外地面已鋪水泥且與室│⑵室外地面無鋪面且與室內一│
│ │ 內一樓樓板無高程落差;│ 樓樓板有高程落差(將造成│
│ │ │ 車輛無法駛入室內停車空間│
│ │ │ ); │
│ │⑶二樓樓板處無預留鋼筋凸│⑶二樓樓板處有預留鋼筋凸出│
│ │ 出於外牆; │ 於外牆; │
│ │⑷基地環境已整理完竣。 │⑷基地環境未整理完竣。 │
├─┼────────────┼─────────────┤
│6 │D 棟正向立面,顯示: │D 棟正向立面: │
│ │⑴一樓大門已裝設鐵捲門;│⑴一樓大門未裝設鐵捲門; │
│ │⑵室外地面已鋪水泥且與室│⑵室外地面無鋪面且與室內一│
│ │ 內一樓樓板無高程落差;│ 樓樓板有高程落差(將造成│
│ │ │ 車輛無法駛入室內停車空間│
│ │ │ ); │
│ │⑶一樓外牆已水泥粉刷; │⑶一樓外牆未水泥粉刷; │
│ │⑷一樓窗戶已裝玻璃; │⑷一樓窗戶僅有窗框,並未裝│
│ │ │ 玻璃; │
│ │⑸室外地面有綠化; │⑸室外地面未綠化; │
│ │⑹右側戶之二樓窗框與二、│⑹右側戶之二樓窗框與二、三│
│ │ 三、四樓之欄杆已裝設;│ 、四樓欄杆未裝設; │
│ │⑺基地環境已整理完竣。 │⑺基地環境未整理完竣。 │
├─┼────────────┼─────────────┤
│7 │D 棟右向立面,顯示: │D 棟右向立面: │
│ │⑴屋頂未裝設不鏽鋼水塔;│⑴屋頂已裝設不鏽鋼水塔; │
│ │⑵一樓窗戶已裝玻璃; │⑵一樓窗戶僅有窗框,並未裝│
│ │ │ 玻璃; │
│ │⑶外牆共有19個窗孔; │⑶外牆共有30個窗孔; │
│ │⑷屋頂右側女兒牆無開口且│⑷屋頂右側女兒牆有開口且裝│
│ │ 未設欄杆。 │ 設欄杆。 │
└─┴────────────┴─────────────┘
2、壬○○在「悅榕案」使用執照申請資料中所附的建築物竣 工照片中,就停車位部分,有未依房屋使用執照申請處理 時應注意事項中第⑿點所規定之油漆劃線、編號及地面需 舖設水泥之規定,卷宗內所附照片中顯示的停車位景象與 資料中另附之竣工圖亦有下列不符之處:
┌─┬────────────┬─────────────┐
│ │建築物竣工照片所顯示之 │申請案所附竣工圖內就停車位│
│ │停車位景象 │所呈現之圖面 │
├─┼────────────┼─────────────┤
│1 │⑴5 號停車位之相片僅有一│⑴圖號A2-1名「壹層平面圖」│
│ │ 張; │ 顯示C6與C7兩戶各有一個 5│
│ │ │ 號停車位,理應有二張5 號│
│ │ │ 停車位之竣工相片。 │
│ │⑵該附具之竣工相片顯示該│⑵對照上開平面圖,應屬C6戶│
│ │ 停車位旁之牆壁有柱子突│ 之5號停車位,而C7戶之5號│
│ │ 出於壁面。 │ 停車位則未附具竣工相片 (│
│ │ │ 依前述平面圖之設計,C7戶│
│ │ │ 停車位旁之牆壁係全平面,│
│ │ │ 無柱子突出於壁面之情形)│
│ │ │ 。 │
├─┼────────────┼─────────────┤
│2 │6 號停車位,顯示: │圖號A2-1圖名「壹層平面圖」│
│ │ │所示C8戶之6 號停車位: │
│ │⑴該停車位旁之牆壁有柱子│⑴C8戶停車位旁之牆壁應為全│
│ │ 突出於壁面; │ 平面,無柱子突出於壁面之│
│ │ │ 情形; │
│ │⑵且設置在房屋左側(人由│⑵且該停車位應設置在房屋右│
│ │ 室內向外看之左側)。 │ 側。 │
├─┼────────────┼─────────────┤
│3 │13號及14號停車位照片相較│即實際上竣工圖有畫13號停車│
│ │後,顯示該兩張相片係攝自│位,但所附之照片並無真正13│
│ │同一位置: │號停車位之照片。 │
│ │⑴具有相同車位線之暈染痕│ │
│ │ 跡; │ │
│ │⑵相同型態之木塊與深色廢│ │
│ │ 棄物留置現場; │ │
│ │⑶牆面開關、插座、配線箱│ │
│ │ 與柱位之相對位置皆相同│ │
│ │ ; │ │
│ │⑷該停車位13之相片中有數│ │
│ │ 字「14」經塗抹,再於其│ │
│ │ 旁另寫數字「13」之情形│ │
│ │ 。 │ │
├─┼────────────┼─────────────┤
│4 │14號停車位,顯示: │圖號A2-1圖名「壹層平面圖」│
│ │ │所示C16戶之14號停車位: │
│ │該停車位旁之柱子兩側皆有│該柱子鄰近大門側不應有牆壁│
│ │牆壁存在。 │存在。 │
├─┼────────────┼─────────────┤
│5 │15號停車位,顯示: │圖號A2-1圖名「壹層平面圖」│
│ │ │所示C16戶之15號停車位: │
│ │該停車位之一側有牆壁存在│該停車位係斜向設置,其兩側│
│ │。 │均不應有牆壁存在。 │
├─┼────────────┼─────────────┤
│6 │17、18、19號停車位,所附│即實際上竣工圖有畫18、19號│
│ │之三張相片均係攝自同一位│二個停車位,但所附之照片並│
│ │置: │無真正18及19號停車位之照片│
│ │⑴皆顯示有相同車位線及地│。 │
│ │ 面之暈染痕跡; │ │
│ │⑵18號停車位之相片景象有│ │
│ │ 數字「17」經塗抹,再於│ │
│ │ 其右上方另寫數字「18」│ │
│ │ 之情形; │ │
│ │⑶19號停車位之相片中,數│ │
│ │ 字「9」部分,有左右倒 │ │
│ │ 置之情形。 │ │
├─┼────────────┼─────────────┤
│7 │21號停車位,顯示: │圖號A2-1圖名「壹層平面圖」│
│ │ │所示D1戶之21號停車位: │
│ │該停車位之左下方有一牆角│該處係大門出入口,不應有牆│
│ │存在。 │角存在。 │
├─┼────────────┼─────────────┤
│8 │22號停車位,顯示: │圖號A2-1圖名「壹層平面圖」│
│ │該停車位之左上方無牆面存│所示D2戶之22號停車位: │
│ │在。 │該處應有牆面存在。 │
├─┼────────────┼─────────────┤
│9 │23號停車位,顯示: │圖號A2-1圖名「壹層平面圖」│
│ │該停車位之底端無牆面存在│所示D3戶之23號停車位: │
│ │。 │該處應有牆面存在。 │
├─┼────────────┼─────────────┤
│10│⑴竣工相片附有 9、29、30│⑴圖號A2-1圖名「壹層平面圖│
│ │ 號停車位之相片; │ 」中,並無 9、29、30號三│
│ │⑵「悅榕案」之第二次變更│ 個停車位之設置。 │
│ │ 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申請│⑵該竣工圖內總共僅設有28個│
│ │ 書內載明之室內停車空間│ 停車位(或稱停車空間)。│
│ │ 30輛。 │ │
└─┴────────────┴─────────────┘
4、辛○○竟因已收受上開賄款,明知「悅榕案」仍有上開諸 多缺失,所附具之文件及前揭工地現場狀況,並不符合上 開法令規定,依法應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不應直 接核發使用執照,惟辛○○因已收受壬○○交付共七萬元 之金錢,又受到己○○方面一再催促,亦了解「悅榕案」 大概只能向申請人方面拿到七萬元,竟不顧前述之法令規 定,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違背其職務上處理使用執照 申請案應遵守之建築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新竹縣建築管理 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及新 竹縣政府之房屋使用執照申請作業程序之規定,違法在「 使用執照審查表」上之「審查項目」欄內之「2.竣工相片 是否齊全」、「5.建築物竣工勘驗是否合格」、「9.基地 環境是否整理完竣」等項目之審查結果欄內均圈註「O」 ,表示通過審查,最後在於「綜合審查意見」欄內批註: 【擬:本案經核尚符規定,准予發照。】等與事實不符之 審查結果及意見;復同時另簽擬:「貴公司申請核發坐落 竹東鎮○○段竹東小段3-2 地號等二筆土地建築物使用執 照乙案,經核尚無不符,准予發照,請於文到三日後攜帶 印章來府工務局領取使用執照,復請查照」之函(稿), 連同前揭「使用執照審查表」,一併逐級陳由建管課課長 丑○○、技正劉昌運、工務局局長乙○○分別核稿、決行 。丑○○、劉昌運與乙○○三人因均未曾實際到「悅榕」 案現場勘查過,即相信辛○○已克盡其職責,遂依據辛○ ○所呈上之書面資料,分別核章,最後乙○○並於九十五 年一月二日核章決行,准予核發「悅榕案」新竹縣政府( 095)府使字第00001號使用執照。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上之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一至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件 公訴人於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中所提出之證據與被告己○○ 及其辯護人所提出之證據,被告己○○及其辯護人與公訴人
均同意作為證據,且經本院調查、審理後,認均無何不適當 之情況,故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本院認定京瑞開發公司為「悅榕案」申請使用執照時確實 有透過被告壬○○交付承辦人即被告辛○○二次共七萬元 賄款之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被告己○○,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見偵查卷①第22 至23頁、26至33頁、第83至86頁)、本院於受理檢察官聲 請羈押而訊問時(見本院95年度聲羈字第33號卷第28頁) 及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⑮第31頁正、反面)之自白,證 明:
㈠「悅榕案」的工地現場在證人壬○○向建管課申請使用執 照時,仍是非常地髒亂,且東聯營造實施的施工現場也有 很多地方未按圖施工,如果以這種工地現場狀況應該絕對 不能通過會勘,所以證人己○○主張不用再改圖、或者在 施工現場做什麼配合動作,應該在一開始就直接丟十萬元 給被告辛○○,要求被告辛○○一星期就發照,並有將此 想法告訴卯○○、庚○○。
㈡證人壬○○在與證人卯○○、庚○○及東聯營造的蔡玉安 討論後,大家確實都同意以變造的「悅榕案」工地現場照 片申請使用執照。
㈢證人壬○○與己○○在知道「悅榕案」有上開【事實二】 所載的問題,又依據二人過去跑照的經驗而認為承辦人被 告辛○○可以用錢來打通關時,就曾經向京瑞開發公司建 議「悅榕案」要送錢且不可以送太少,因為被告辛○○不 是那麼好打發的人,但是由於京和建設公司一開始不想付 太多,所以才會在申請後由證人壬○○先墊款、致贈二萬 元給被告辛○○,惟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悅榕案」第 一次進行會勘後,被告辛○○果然在挑毛病,證人壬○○ 就趕緊通知己○○請其向京瑞開發公司反應,之後得到京 瑞開發公司允諾加碼至十萬元後,證人壬○○才會再送五 萬元給被告辛○○,但還是被另找麻煩,證人己○○曾自 己出面處理被告辛○○所質疑的防空避難室等問題。 ㈣證人壬○○在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被被告辛○○要求 要修飾一下「悅榕案」的停車空間時,證人壬○○即在電 話中告訴己○○此事,並表示要回去修照片,當晚證人己 ○○也在看到太太壬○○在電腦上程式修改車道線,並列 印新的停車位車道照片以準備去建管課更換照片,佐證: 被告辛○○至少知道「悅榕案」現場的停車坡道是有問題
的。
㈤就「悅榕案」的使用執照問題,證人壬○○分二次、一共 獲得京瑞開發公司允諾支付十萬元(各五萬、五萬元), 壬○○亦有事後立即告知己○○有分二次各二萬元、五萬 元給付予被告辛○○,事後證人壬○○也均有向京瑞開發 公司領得共十萬元的款項。
㈥「悅榕案」最後經由被告辛○○批示會勘通過,准許核發 使用執照時,其實「悅榕案」的工地現場仍呈現如上開【 事實二】所示之狀況,且私設通路、停車位等部分均尚未 依圖施作。
2、證人即另被告壬○○,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見偵查 卷①第128至132頁反面、151至162頁及166 頁,偵查卷④ 第179 頁)、本院於受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而訊問時(見本 院95年度聲羈字第33號卷第35至38頁)及本院審理時之證 述(見本案之本院卷⑧第20頁反面至35頁正面、250 頁背 面至264 頁正面),與在本院行認罪協商程序時於法官前 之供述(見本院卷⑩第6頁、21頁至24頁),證明: ㈠「悅榕案」的工地現場在九十四年十一月底證人壬○○準 備向建管課申請使用執照時,還有很多沒有改進的地方, 例如違法設水塔、草坪未舖設、現場髒亂、鐵捲門未裝、 鋼筋沒有切除、客戶要求增開的窗戶沒有封起來等等,完 全無法在短期改善而達到審查時所要求應具備的「基地環 境整理完竣」狀態,即使到同年十二月底取得使用執照時 ,現場環境雖已整理得差不多,但確實也還有很多地方未 按圖施工,如果以這種工地現場狀況來申請使用執照,證 人壬○○心知應該絕對不能通過會勘。
㈡證人壬○○在與證人即京瑞開發公司的卯○○、庚○○及 東聯營造的蔡玉安討論後,確曾找上證人未○○,請其依 專業就「悅榕案」的工地現場重新拍照後予以變造、修飾 ,以符合申請使用執照時供建管課審查之標準,並以一張 合成照片二千四百元、變造二十張、共計四萬八千元之價 格支付予證人未○○;費用則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之 事後,由證人壬○○指示己○○建築師事務所的員工魏淑 芬,請魏淑芬先以所收到的五萬元支付予未○○,多餘的 二千元待下次「張世光」案請其再次製作照片時再扣回來 ;證人壬○○並以電話聯繫未○○告知將存入一張五萬元 的支票至其帳戶內,至於多付的二千元則在下次委託個案 時再予扣除之事實。
㈢證人壬○○在知道「悅榕案」有上開事實所列載的問題, 又依自己過去跑照的經驗認為承辦人即被告辛○○可以用
錢來打通關時,就曾經向京瑞開發公司建議「悅榕案」要 送錢且不可以送太少,因為被告辛○○不是那麼好打發的 人,但是由於京和建設公司一開始不想付太多、錢又遲遲 未交給證人壬○○,所以才會在申請資料掛件後由證人壬 ○○先墊款、致贈二萬元給被告辛○○;惟九十四年十二 月十四日「悅榕案」第一次進行會勘後,被告辛○○果然 開始挑毛病,證人壬○○知道被告辛○○是在嫌二萬元太 少,就趕緊通知先生己○○請其向京瑞開發公司反應,之 後得到京瑞開發公司允諾加碼後才會再送五萬元給被告辛 ○○,但還是被被告辛○○另找麻煩。
㈣「悅榕案」申請使用執照卷宗所需要檢附的停車位照片, 是證人壬○○親自去現場拍攝,因為拍攝時發現有些車位 上還很髒亂、或者有堆置水泥等工材,無法立即清理乾淨 供拍攝符合標準的停車位照片,這些有問題的車位就由現 場工地的工人負責在旁協助,由壬○○先將沒有問題的停 車位依其編號照好相片後,工人就把原本沒有問題、已照 好車位號碼的停車位號碼更改成暫時無法拍攝、有問題的 停車位號碼,再讓證人壬○○照,所提出的停車位照片才 會有「9」寫成「P」等如【事實二(三)2】列表中所呈 現之各項不符現狀的情形。
㈤證人壬○○在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被告辛○○再次至 「悅榕案」現場會勘並指出要其修飾一下停車空間後,證 人壬○○連夜在電腦上以「PHOTOSHOP 」程式修改進入停 車場的車道線,使得入口的高低落差看起來較平緩後,重 新列印新的停車場車道照片並提出至建管課更換照片(即 使用執照卷第190 頁之車道照片),是以,被告辛○○應 至少知道「悅榕案」現場的停車坡道是有問題的。 ㈥就「悅榕案」的使用執照問題,證人壬○○分二次、一共 獲得京瑞開發公司允諾十萬元(各五萬、五萬元),並分 二次各二萬元、五萬元給付予被告辛○○,事後證人壬○ ○也均有分別向京瑞開發公司請領到上開款項。 ㈦「悅榕案」最後經由被告辛○○批示會勘通過,准許發使 用執照時,其實「悅榕案」的工地現場仍呈現如上開【事 實二】所示之不應准許的狀況。
3、證人即另被告卯○○,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見偵查 卷①第107至108頁反面、121至123頁)、本院於受理檢察 官聲請羈押而訊問時(見本院95年度聲羈字第33號卷第34 頁),與在本院行認罪協商程序時於法官前之供述(見本 院卷⑩第33頁反面至34頁正面、41頁反面至42頁),證明 :
㈠證人己○○在申請「悅榕案」的使用執照時,有告訴卯○ ○要塞十萬元給被告辛○○,要讓被告辛○○睜一隻眼閉 一隻眼,因為當時「悅榕案」的狀況與圖面不符,己○○ 並表示塞十萬元以後要被告辛○○在一星期內把使用執照 簽下來,這點卯○○在當時確實有同意,且這十萬元是己 ○○方面先墊錢、京瑞開發公司後來才支付的等語。 ㈡原本東聯營造有答應就「悅榕案」要付給己○○建築師事 務所三十五萬元的跑照費用,己○○表示要塞十萬元,後 來才知道是原本預計的跑照費外要再撥十萬元,所以庚○ ○在接到壬○○催討十萬元時感到很驚訝,才會找卯○○ 和己○○討論金額,但京瑞開發公司最後還是同意再付十 萬元。
小結:京瑞開發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卯○○、庚○○最後終究 都有同意再撥十萬元的跑照費用,而且卯○○、庚○ ○也都清楚知道這十萬元的用途就是要用來行賄承辦 人員即被告辛○○。
4、證人即另被告庚○○,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見偵查 卷①第178至181頁及197 頁)、本院於受理檢察官聲請羈 押而訊問時(見本院95年度聲羈字第33號卷第31頁),與 在本院行認罪協商程序時於法官前之供述(見本院卷⑩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