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鈺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0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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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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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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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巨普科技股│合作金庫商│97年1 月15日│35,28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埔墘│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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