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28號
上 訴 人 岡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富山研磨工廠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
第728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
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柒佰陸拾
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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