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94號
原 告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被 告 臺北縣中和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補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5,674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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