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96號
原 告 政星企業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9,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590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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