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696號
PCDV,97,補,1696,20081211,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96號
原   告 政星企業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9,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590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1/1頁


參考資料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