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46號
原 告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煌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柒仟陸佰捌
拾陸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7年10月9 日,臺灣銀行公
告現金賣出美金匯率匯率1:32.627計算;42,531.84
×32.627=1,387,686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
萬參仟柒佰陸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