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85號
聲 請 人 乙○○原名「簡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下同) 5,44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5+1)
×34×10=5,440。
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不動產及投資泓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實際價值,如有相關資料(如:登記簿謄本、鑑定書等)
,並請提出到院。
三、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7,139,913 元,其中除有銀行之債
務外,尚有數筆互助會及私人借貸,請提出聲請人曾收取互
助會合會金及私人借款之轉帳紀錄或證明,另說明該些款項
用於何處?有何支用之必要?
四、請提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條規定請求協商之「
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五、請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及其近 5年勞
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暨其配偶甲○○近 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
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
冊。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則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每月
可清償數額之計算方式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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