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665號
PCDV,97,消債更,1665,200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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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高烊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九○七二三號之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美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核發收取或移轉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㈡就債務人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 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 第2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個別債權銀行對聲請人之催收行為、起 訴或強制執行,恐將使聲請人之財產及主要收入減少,影響 各債權銀行間之公平受償,並妨害更生程序順利進行及聲請 人重建更生之機會,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鈞院聲請保 全處分云云。
三、經查,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而其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別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聲請97年度執字第90723 號強制執行事 件(包括併入前案之97年度執字第99222 號強制執行案件) ,就債務人對第三人美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得支領之各項 薪資債權實施強制執行程序,茲審酌債務人之薪資為其主要 收入來源,為防杜其財產少數債權人獨受分配,保障債權人 公平受償之機會,並謀債權人經濟生活之重建,其薪資有續 予扣押但暫不由債權人收取或移轉予債權人之必要,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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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