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29號
聲 請 人 王瓊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 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 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政部臺 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等到院,惟 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有命補正 之必要,另本院亦認有命聲請人預納送達郵務費之必要,並 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予以 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1月21日為聲請人所收受,有本院上 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迄今就本院前開命補 正事項(包括郵務送達費部分)均猶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即應駁回本件之 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