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97年度,33號
PCDV,97,消債抗,33,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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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於中華民國97年
6 月13日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0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7年6 月23日已依原審裁 定補正闕漏之債務協商協議書及還款計畫、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等資料。又抗告人於95年7 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時 ,曾表示協商條件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31,102元過高, 請求最大債權銀行調降協商金額卻遭拒絕,抗告人因渴望無 債的輕鬆,希望早日回復平靜的生活,再加上當時公司營運 正常,雖然將過得辛苦,亦只好接受上開協商條件,然而, 抗告人所經營公司之營運自95年下半年開始逐漸下滑,嗣於 96年6 月間又遭客戶全美裝璜行惡意倒帳,損失達260,400 元,導致抗告人無法如期繳納協商金額,最大債權銀行亦不 同意抗告人緩期清償,是抗告人實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 無法履行原協商條件,為此提起本件抗告等語,並聲明:原 裁定廢棄,並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二、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 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 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 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 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 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亦分 別有明文可參。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抗告人於原審具狀為更生之聲請,經原審於97年5 月 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更生聲請所需之 相關資料,並特別就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所定要件,命聲請人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聲請人雖於97年6 月13日



提出補正資料,惟綜觀其補正之內容,隻字未敘及其有何不 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遑論提出該事由之 證明,難認其已遵期補正上開事項。又抗告人提起抗告雖主 張其於96年6 月間遭客戶全美裝潢行惡意倒帳以致損失260, 400 元一節,惟未據其舉證以實其說;且抗告人為倫冠企業 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有原審依職權調取之公司基本資料1 件 附卷可稽,其除於原審所稱之薪資收入外,應尚有營業利益 之收入,再比較抗告人自協商成立時(95年7 月)起至其毀 諾時(96年9 月,此觀卷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中所揭露之訊息即明)止,其經營之倫冠企 業有限公司於95年7 至8 月之營業額為232,000 元,95 年9 至10月之營業額為80,305元,95年11至12月之營業額為203, 466 元,96年1 至2 月之營業額為139,390 元,96年3 至4 月之營業額為22,190元,96年5 至6 月之營業額為298,356 元,96年7 至8 月之營業額為144,837 元,有其提出之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7 件存卷足憑,足見該公司每月 營業額固有起伏,但以抗告人協商成立當時之營業額與往後 之平均營業額相比,並無太大差異;此外,抗告人並未舉證 證明其於協商成立後確有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加之情事,則其 單方面拒不依協商條件履行,顯難認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存在。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未依原審裁定限期補正「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且據其提出本件抗告 所主張無法依協商條件履行之事由,亦難認屬不可歸責於己 所致,是抗告人聲請本件更生,未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所定要件,於法自難准許。原審裁 定駁回抗告人所為更生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王瑜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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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