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商標移轉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7年度,31號
PCDV,97,智,31,20081203,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1號
原   告 盛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商標移轉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7年5 月間向被告借款新台 幣(下同)15,000,000元(合約文字寫為20,000,000元), 兩造約定若原告無法按期還款時,原告同意將公司資產、股 權以及商標權等權利移轉與被告。嗣原告公司因經營不善, 造成週轉不靈,被告為保障其債權,竟於97年9 月11日夥同 姓名不詳之男子三人,在原告公司處強制原告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乙○簽立原證二之具結書。之後被告再以原證二之文件 ,向智慧財產局辦理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移轉登記,原告則以 存證信函向智慧財產局聲明異議。嗣原告再向智慧財產局申 請閱卷,並閱得部分資料,經查被告送智慧財產局移轉登記 之原證四商標移轉契約書(註冊號:00000000)及原證五商 標具結書(註冊號:00000000)等文件,上面讓與人:盛美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及代表人:乙○之印文均非原告公司所蓋 及所有,其餘商標移轉文件則未能給閱。再公司法第185 條 第1 項第2 款規定:「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 產,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 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同法第202 條 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 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縱原告之法定代理 人乙○簽立原證二之具結書(並未蓋章),惟乙○並未經原 告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之同意,故其無權處分行為應屬無效 等語。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智慧財產局註冊如附表 所示商標移轉行為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 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 條第1 款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原告所提起之確 認商標移轉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 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被告同意 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
│附表︰ │ │
├──┬────────┬────────────┤
│項次│註 冊 號 │商 標 名 稱 │
├──┼────────┼────────────┤
│ 1 │00000000│FLYING TIGER│
├──┼────────┼────────────┤
│ 2 │00000000│飛虎 │
├──┼────────┼────────────┤
│ 3 │00000000│飛虎及圖FLYING T│
│ │ │IGER │
├──┼────────┼────────────┤
│ 4 │00000000│飛虎FLYING TIG│
│ │ │ER及圖 │
├──┼────────┼────────────┤
│ 5 │00000000│飛虎 │
├──┼────────┼────────────┤
│ 6 │00000000│FLYING TIGER│
├──┼────────┼────────────┤
│ 7 │00000000│飛虎圖 │
└──┴────────┴────────────┘

1/1頁


參考資料
盛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