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2853號
PCDV,97,拍,2853,20081202,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853號
聲 請 人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關 係 人 大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6 月22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債務人大總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5,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 6,669,982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 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湖簡字第770 號判決 筆錄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