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69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分局楊玉瑩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協輝工程有限公司
16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6 月26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債務人協輝工程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新台幣(下同)1,084,917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 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084,917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同意書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