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7年度,431號
PCDV,97,家聲,431,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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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即禁治產人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胞兄即相對人戊○○(男、民
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急
性呼吸衰竭、左橈骨及尺骨之閉鎮姓骨折、過敏性休克、糖
尿病、泌尿道感染之疾患,其精神狀態已達心神喪失而不能
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前經鈞院以97年度禁字第280號裁定
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惟因禁治產人並無法定監護人,且因
禁治產人同輩親屬僅餘聲請人一人,其餘同輩親屬及長輩均
已去世,致親屬會議成員不足,而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爰聲
請指定禁治產人之姪子女乙○○、丙○○、魏秀真、甲○○
等四人為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
謄本、親屬系統表、鈞院97年度禁字第280 號民事裁定影本
、會議記錄等件為憑。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
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
民法第11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丁○○
禁治產人戊○○之胞弟,前曾與乙○○共同向本院聲請宣告
戊○○為禁治產人,業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280 號裁定宣
戊○○為禁治產人,惟禁治產人戊○○之同輩親屬僅餘聲
請人一人,其餘同輩親屬及長輩均已去世,致親屬會議成員
不足,而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
、親屬系統表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禁字第
280 號民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故,禁治產人戊○
○之親屬會議成員,不足法定之人數,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
,為此,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戊○○之姪子女乙○○、
丙○○、魏秀真、甲○○為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該乙○○、丙○○、魏秀真
、甲○○等四人為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附表:
乙○○  男、民國○○年○ 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安樂巷44弄40號5樓丙○○  男、民國○○年○ 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安樂巷44弄40號5樓魏秀真 女、民國○○年○ 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永和市○○路○段237號28樓
甲○○  男、民國○○年○ 月○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信義區○○○路○段295巷46弄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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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