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特別清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7年度,516號
PCDV,97,司,516,200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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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特別清算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 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 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 公司法第335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該條所謂清算之實行發 生顯著之障礙者,例如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或公司 之債權債務關係極為複雜,致普通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困難 ,或勢必頗費時日,若改採特別清算程序,即可避免上述困 難之場合,申言之,由於特別清算得以利用債權人會議之召 集對公司債權人為集體之處理,並得經一定數額之債權人同 意,依協定為清算,因此如採特別清算,則清算事務即能圓 滿、容易地進行時,即為特別清算開始之原因;再者,所謂 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係指形式上公司之負債, 雖然超過資產,但實質上有無超過,尚有疑問之情形而言。 例如公司債務之數額,並不確實,其中不乏摻有公司負責人 勾串他人申報之假債權,或會計帳面上所載之資產價值較市 價為低之情形,此際,因清算人不宜貿然申請宣告公司破產 ,但若仍依舊進行普通清算程序,又對公司債權人之權益有 失保障,故而有改採特別清算程序之必要,而同為特別清算 程序開始之原因,先此敘明。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為國勝公司之法定清算人。惟聲請人原非國勝公司之 董事長,而國勝公司原任董事長沃丘景,因涉嫌業務侵占國 勝公司之增資款,已遭刑事判決有罪,且其並未將公司相關 財務帳簿文件及股東名冊移交予聲請人,故聲請人無從召開 股東會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相關簿冊,本件普通清算之實行確 已發生顯著障礙,依公司法第33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得聲 請開始國勝公司之特別清算程序。
㈡、又國勝公司原任董事長沃丘景未將國勝公司相關財務帳簿文 件移交予聲請人,致聲請人僅能就已知之國勝公司資產及負 債情形,製作94年資產負債表,但原始帳簿文件並不完整。 依上開國勝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載,在形式上,國勝公司之 負債雖大於資產,但聲請人據以製作該資產負債表之原始帳



簿文件並不完整,且國勝公司原任董事長沃丘景既有不法挪 用國勝公司資產、侵吞入己之情事,縱然沃丘景將其所保存 之帳簿表冊移交予聲請人,但該等帳簿表冊之記載是否實在 ,亦顯有疑問。從而,該資產負債表僅屬聲請人所知情形, 但尚不足以完整顯現國勝公司實質上之資產負債狀況,國勝 公司負債超過資產顯有不實嫌疑。
㈢、本件國勝公司普通清算程序之實行既有顯著障礙,聲請人爰 依公司法第335 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0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鈞院准許國勝公司開始特別清算程序等語。三、經查:
㈠、聲請人雖主張伊原非國勝公司法定代理人,而國勝公司原任 董事長沃丘景並未移交相關股東表冊資料予聲請人,至聲請 人無法召開股東大會完成普通清算程序,符合清算之實行發 生顯著障礙之要件云云,惟查:
1、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 4 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 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其除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2個 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 承認之財務報告。二、於每營業年度第1 季及第3 季終了後 1 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三、於每 月10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證券交易法第 3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2、國勝公司因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 個月以上之情事, 前遭經濟部於82年12月30日以經(82)商232282號函命令解 散,且經濟部復於83年2 月16日以經(83)商202604號函撤 銷國勝公司登記,惟因國勝公司董事長沃丘景因轉讓持股超 過1/2 以上而當然解任,其他董事均已辭任,僅有常務董事 即聲請人甲○○,及陳慶三2 人擔任董事,並互推由聲請人 擔任國勝公司代理董事長等情,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復於83年 2 月16日經(83)商202604號函、公告影本各1 件為證(見 95 年 度司字第45號卷第6 至7 頁)。而細繹該公告係國勝 公司於82年7 月22日國董字第20號所核發,其內容係「本公 司董事長沃丘景因故未實質主持業務,前經依照公司法第20 8 條、經濟部69年1 月15日商字第1365號函暨82年5 月3 日 經(82)商字第209126號函示,提經82年5 月31日董事會與 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互推甲○○代理董事長職務至股東會 產生董事為止,並自即日起視事,前經分別報奉經濟部82年 6 月28日經(82)商字第216664號函略以『貴公司既依公司 法第208 條第3 項規定互推甲○○為代理董事長,依法自可



行使董事長職權』,又奉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2年6 月26 日(82)臺財證(一)第28781 號函略以『所報常務董事甲 ○○代理董事長職務一案,請依證券交易法實(應為『施』 字之誤繕)行細則第7 條規定辦理公告後報會』,合先公告 週知。代理董事長:甲○○。常務董事:陳慶三。監察人: 王華興。嗣啟。」等字句,是依上開公告,聲請人既經國勝 公司82年5 月31日董事會與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互推為該公 司代理董事長職務,並自即日起視事,復分別向公司主管機 關經濟部、證券交易主管機關財政部報備或公告,是聲請人 自82年5 月31日起即為國勝公司代理董事長,至為灼然。3、次查,國勝公司非但係公開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而該公司 係於77年12月25日上市,83年6 月30日下市,同年撤銷公開 發行等事實,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96年5 月24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2 6784 號函(下稱金管 會函)在卷可稽(見96年度司更字第1 號卷第75頁),是足 以認定聲請人擔任國勝公司代理董事長之時(即82年5 月31 日),係早於該公司下市(即83年6 月30日)1 年餘前;再 由金管會函所附之國勝公司82年第1 季報表(即82年及81年 1 月1 日至3 月31日)、82年半年報表(即82年及81年1 月 1 日至6 月30日)、82年第3 季報表(即82年及81年1 月1 日至9 月30日)、82年年報表(即82年及81年1 月1 日至12 月31日)、83年第1 季報表(即83年及82年1 月1 日至3 月 31日)及相關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見96年度司更字第1 號卷 第76至121 頁),其中前4 項報表均係由會計師於83年4 月 27日出具查核報告書,83年第1 季報則由會計師於83年5 月 14日出具查核報告書,時間均在聲請人出任國勝公司代理董 事長並向經濟部、財政部核備或公告之後,而上開報表中均 含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會計表冊,並 均於其後就財務報表進行詳細附註(如公司組織及業務、會 計政策摘要、質押資產、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票據及帳款 、存貨、催收帳、短期借款、股本、資本公積、法定公積、 盈餘分配、預計所得稅、關係人交易、承諾及或有負債、其 他及補充揭露事項等),均不可謂不詳盡,是上開報表既係 聲請人擔任國勝公司代理董事長期間,依國勝公司相關財務 帳冊所編造後,送交會計師核閱後所出具之報告,並依前揭 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交由證管機關予以公告週知,顯見聲請 人已充分掌握國勝公司相關財務帳冊,方得出具如此多項詳 細且符合證券交易法規之定期財務報表,是聲請人主張因其 並未自沃丘景交接相關財務帳冊,是其無法知悉國勝公司之 實際財務狀況等情,均與證據及事實不能相符,而無可採。



4、參酌上開事實,聲請人既早於82年5 月31日即就任國勝公司 代理董事長,聲請人行使代理董事長之職權至今已長達十餘 年之久,應可認聲請人於上開代理國勝公司董事長期間,對 國勝公司之財務、營運、人事等各種狀況均能獲得充分掌握 ,方能編造出上開極為詳盡之各項定期財務報告。聲請人所 稱因未獲移交相關帳冊無法召開股東會,至清算之實行發生 顯著障礙云云,顯屬無據。
㈡、再查,聲請人提出「國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8 月15日資 產負債表(下稱94年資產負債表)」1 件為證,此94年資產 負債表應係聲請人委請熟稔會計專業之專門人士所製作,除 非聲請人及委任之會計師涉有虛偽製作94年資產負債表之情 事,否則難以認為聲請人提出國勝公司於94年度之資產負債 表有何不實之處。國勝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沃丘景縱使涉嫌業 務侵占國勝公司增資款,亦屬會計師於製作公司資產負債表 時應表列為資產或負債之科目,非得依此即認為該資產負債 表內容有不實之處。是以,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證據,尚難 認國勝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何不實之嫌疑。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之主要依據,即國勝公司原任 董事長沃丘景並未移交相關財產表冊資料予聲請人,使得聲 請人無從召開股東會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相關簿冊,且聲請人 據以製作94年資產負債表之原始帳簿並不完整等情,均與證 據及事實未能相符,是均難認國勝公司該當於「清算之實行 發生顯著障礙」或「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之任 一要件;此外,聲請人除其上開主張及臆測外,並無其他就 國勝公司符合上開二要件之相關釋明,是本件聲請特別清算 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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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