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3558號
債 權 人 維也納花園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文翊
債 務 人 廖奕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