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3558號
PCDV,97,促,63558,200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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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3558號
債 權 人 維也納花園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文翊
債 務 人 廖奕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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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