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2948號
債 權 人 蔡如煥
代 理 人 郭偉群
債 務 人 侑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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