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4579號
PCDM,97,訴,4579,200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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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
偵字第二六八一七號),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無業貪圖蠅利,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宏」之 成年男子,以每月給付新臺幣(下同)數千元生活費、提供 食宿之代價,邀其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均明知址設於臺 北縣新莊市○○路○段一一八號「匡慶有限公司(下稱匡慶 公司)」係無實際經營之虛設行號,與其他營業人間,並無 實際交易事實,竟與「阿宏」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意,由甲○○擔任匡慶公司之名義負責 人,而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 人,再分由「阿宏」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間,先 自附表一所示中國怡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營業人處,取得 附表編號一所示數量、金額之不實發票共二十五紙,銷售額 計二千七百三十九萬六千六百十一元,作為匡慶公司會計上 之進項憑證,其後再委由「阿宏」在上址公司內,開立附表 二所示數量、金額之不實發票共三十九紙,銷售額計二千七 百四十九萬九千四百八十五元,並交付予附表二所示之宏昇 建造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即納稅義務人,作為進項憑證使用, 據以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得以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 方式幫助上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計達一百三十七萬四 千九百七十六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 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犯 行均坦承不諱,並有卷附匡慶公司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BA N 給付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001712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



件稽查報告書、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北區國稅新莊三字第09 61026577號函及所附匡慶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 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房屋租賃契 約書、屋主闕彩霞說明書、謝麗玲事務所九十六年七月五日 函、匡慶公司九十五年度匡慶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作 業、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表、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等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餘地,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九二號、 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九十八號判決可資參照。而統一發票依 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 受人之會計憑證,被告係匡慶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 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被告充任匡慶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任 由與有犯意聯絡之「阿宏」填載不實之統一發票予附表二所 示之宏昇建造有限公司等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使各該 公司得以逃漏營業稅,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與「 阿宏」間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關於違反商業 會計法部分,「阿宏」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 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且被告是商業會計 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自是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本件犯 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引上揭法條,容有未洽。又按刑 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 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 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 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 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 、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 七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從事上揭虛開統一發票,幫



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 ,未曾間斷,是其與共犯所為前揭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舉措,各仍應 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 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 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為圖小利,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任由「阿宏」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影響稅捐 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然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非策劃 及主導犯罪之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四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 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匡慶公司取得不實發票之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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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張數│ 發票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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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怡和國│95年11至│ 11 │527萬4,684元 │
│ │際開發有限│12月 │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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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豪力興業有│95年11至│ 6 │937萬3,800元 │
│ │限公司 │12月 │ │ │
├──┼─────┼────┼──┼───────┤
│ 3 │炬暐實業有│95年11至│ 5 │657萬4,000元 │
│ │限公司 │12月 │ │ │
├──┼─────┼────┼──┼───────┤
│ 4 │威特利實業│95年11至│ 3 │617萬4,127元 │
│ │有限公司 │12月 │ │ │
├──┴─────┴────┼──┼───────┤
│ 合 計 │ 25 │2739萬6,611元 │
└─────────────┴──┴───────┘
附表二:匡慶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提供扣抵營業稅之明細┌──┬─────┬────┬──┬───────┬──────┐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張數│ 發票金額 │ 扣抵稅額 │
├──┼─────┼────┼──┼───────┼──────┤
│ 1 │長徠企業有│95年11至│ 3 │165萬元 │8萬2,500元 │
│ │限公司 │12月 │ │ │ │
├──┼─────┼────┼──┼───────┼──────┤
│ 2 │宏昇建造有│95年11至│ 3 │630萬0,130元 │31萬5,007元 │
│ │限公司 │12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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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呂發興業有│95年11至│ 2 │105萬5,060元 │5萬2,753元 │
│ │限公司 │12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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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昊鼎工程有│95年11至│ 4 │200萬0,405元 │10萬0,021元 │
│ │限公司 │12月 │ │ │ │
├──┼─────┼────┼──┼───────┼──────┤
│ 5 │麟鎮實業有│95年11至│ 10 │827萬6,190元 │41萬3,810元 │
│ │限公司 │12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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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豐營造工│95年11至│ 4 │117萬4,300元 │5萬8,715元 │
│ │程股份有限│12月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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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永豐菱機電│95年12月│ 1 │100萬0,340元 │5萬0,017元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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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鏵翔興燁實│95年11至│ 8 │304萬3,060元 │15萬2,153元 │
│ │業有限公司│12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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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里吉設計有│95年11至│ 4 │300萬元 │15萬元 │
│ │限公司 │12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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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39 │2749萬9,485元 │137萬4,9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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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怡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昇建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匡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