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3447號
KSDM,91,易,3447,2002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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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四七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劭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八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劭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劭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告訴人丁○○○○有限公司授權 或委託,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底迄同年四月下旬止,於其經營之臺灣葬儀網網站 (網址:http://www.twnci.com.tw ),將告訴人所製作之各式棺木產說明型錄 中樣品圖片與說明文字,擅自重製並公開於上開網站網頁內,供不特定顧客查閱 ,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因認被告涉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罪 嫌等語。
二、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本件 被告是否成立犯罪,自係以其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為前提要件,倘 被告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無違反作權法 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之犯行,被告自不能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科以罰金刑,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訊據被告代表人丙○○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 ,辯稱:伊公司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與明榮禮儀社合作,由明榮禮儀社提供 相關資料供伊公司上載在臺灣葬儀網網頁之中,告訴人所有之各式棺木產品型錄 亦是明榮禮儀社提供,伊不知明榮禮儀社未得告訴人同意等語。四、本件公訴人之所以認為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之罪嫌,無非 係以告訴人之代表人甲○○之指訴,及被告確將告訴人所有之各式棺木產品型錄 上載在臺灣葬儀網網頁之中等二點為論據之基礎,惟: ㈠按刑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除該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亦適用之;過 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詳盡,而著 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九十二條之罪,並無處罰過失犯之特別規定,故行為人違反 前揭罪,應以故意犯為限。
㈡經本院傳喚明榮禮儀社負責人洪明榮及業務員乙○○到庭,其二人均證稱:確實 有提供被告告訴人所有之各式棺木產品型錄,委請被告上載在臺灣葬儀網網頁之 中,因告訴人有委託伊等賣棺木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同年十二月 十二日審判筆錄),並有被告與明榮禮儀社簽訂之契約書一份在卷可稽,核與被



告代表人丙○○所辯情節相符,加以告訴人之代表人甲○○亦於本院審理時陳稱 :伊告了被告之後,才知道是明榮禮儀社提供產品型錄給被告上載在臺灣葬儀網 網頁之中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則被告代表人丙○ ○係不知情之人,即其主觀上無犯罪之故意,自堪認定。依前揭規定,被告代表 人丙○○既無犯罪之故意,而無違反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犯行,被 告自亦無從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科以罰金刑。至告訴人之代表人甲○ ○既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委託明榮禮儀社賣棺木,則明榮禮儀社負責人洪明榮及 業務員乙○○,是否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自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查,併此敘明 。
㈢綜上所述,本件在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後,認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 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之情形下,自應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期適法。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門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傑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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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劭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