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675號
聲 請 人 黃順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哲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
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票卷所
示之簽發日」起算利息,惟本件「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
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請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
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
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