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3099號
PCDM,97,易,3099,200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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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0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景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續字
第16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 實
一、甲○○係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街二號一、二樓「中山診所 」之負責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與中央健康保險局( 下稱健保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其平日有從事醫療、製作病 歷紀錄及相關請領全民健保醫療費用(下稱醫療費用)等所 需文書之業務,為從事於業務之人。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及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接續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止,以虛列如附 表所示廖美靜等十三人就診日期、治療明細之方式,製作廖 美靜等十三人不實之就醫紀錄,而登載於中山診所診療紀錄 單及申請健保給付醫療費用之電磁紀錄等文書,持向健保局 訛報診療項目,並申領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用金額,致使健 保局陷於錯誤而如數給付,甲○○以此方式計詐得新臺幣( 下同)三千七百七十二元,足以生損害於投保大眾之權益及 健保局醫務管理之正確性。嗣經健保局於九十六年三月間發 現中山診所有刷卡資料異常,進行訪查,始查悉上情。二、案經健保局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郁安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各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郁安樂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朱淑華洪安平郭黎憶之證述相符,並有健保局訪查廖美靜郭黎 憶、陳心怡、龔怡芬、洪安瓶、李虹慧、李世文、趙修範羅金鳳、吳佩珊、溫聿敏、陳念慈、趙志霖等人之業務訪查 訪問紀錄、及其等在中山診所就診之門診病歷、健保局保險



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 取財罪,被告於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後,進而行使,偽 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 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所為多 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階段行為,為接續 犯,分別論以一罪為以足。被告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 分別審酌被告詐取健給付,對社會福利制度造成相當損害, 應予非難,兼衡其詐取金額共三千七百七十二元,經發現後 業經停止特約二月,有健保局九十六年八月六日健保醫字第 ○九六○○五二六四六號函在卷可查,除另造成查證之勞費 外,尚未肇致鉅額損失,犯後先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中始 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 刑,以示警懲。又被告本案犯罪之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以前,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 一項第三款之減刑條件,均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 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警惕,本 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 年,以勵自新,並觀後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病患姓名│就診日期│醫療費用方式 │虛報金額│
├──┼────┼────┼──────────────┼────┤
│ 1 │廖美靜 │95/12/19│虛報95/12/19醫療費用268元 ( │ │
│ │ │ │直腸及肛門出血),而於就診日 │ 268│
│ │ │ │多刷健保卡1次。 │ │
├──┼────┼────┼──────────────┼────┤
│ 2 │郭黎憶 │95/12/19│虛報95/12/19醫療費用295元 ( │ │
│ │ │ │足部之皮癬菌病),而於就診日 │ 295│
│ │ │ │多刷健保卡1次 │ │
├──┼────┼────┼──────────────┼────┤
│ 3 │陳心怡 │96/01/25│虛報96/01/25醫療費用268元 ( │ │
│ │ │ │細菌性腸炎),而於就診日多刷 │ 268│
│ │ │ │健保卡1次 │ │
├──┼────┼────┼──────────────┼────┤
│ 4 │龔怡芬 │96/01/25│虛報96/01/25醫療費用268元(其│ │
│ │ │ │他痤瘡),而於就診日多刷健保 │ 268│
│ │ │ │卡1次。 │ │
├──┼────┼────┼──────────────┼────┤
│ 5 │洪安平 │95/12/19│虛報95/12/19醫療費用268元 ( │ │
│ │ │ │急性呼吸道感染),而於就診日 │ 268│
│ │ │ │多刷健保卡1次。 │ │
├──┼────┼────┼──────────────┼────┤




│ 6 │李虹慧 │95/12/11│虛報95/12/11醫療費用268元(癢│ │
│ │ │ │診),而於就診日多刷健保卡1次│ 268│
│ │ │ │。 │ │
├──┼────┼────┼──────────────┼────┤
│ 7 │李世文 │95/12/07│虛報95/12/07醫療費用268元 ( │ │
│ │ │ │其他座瘡),而於就診日多刷健 │ 268│
│ │ │ │保卡1次。 │ │
├──┼────┼────┼──────────────┼────┤
│ 8 │趙修範 │95/12/07│虛報95/12/07醫療費用268元 ( │ │
│ │ │ │陰莖頭包皮炎),而於就診日多 │ 268│
│ │ │ │刷健保卡1次。 │ │
├──┼────┼────┼──────────────┼────┤
│ 9 │羅金鳳 │95/12/02│虛報95/12/02醫療費用268元 ( │ │
│ │ │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而於就診 │ 268│
│ │ │ │日多刷健保卡1次。 │ │
├──┼────┼────┼──────────────┼────┤
│ 10 │吳佩珊 │95/12/19│虛報95/12/19醫療費用268元 ( │ │
│ │ │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而於就診 │ 268│
│ │ │ │日多刷健保卡1次。 │ │
├──┼────┼────┼──────────────┼────┤
│ 11 │溫聿敏 │95/12/07│虛報95/12/07診察費用213元, │ │
│ │ │ │,而於就診日多刷健保卡1次 │ 213│
│ │ ├────┼──────────────┼────┤
│ │ │96/01/16│虛報96/01/16診察費用213元, │ │
│ │ │ │而於就診日多刷健保卡1次 │ 213│
│ │ ├────┴──────────────┼────┤
│ │ │ 小 計│ 426│
├──┼────┼────┬──────────────┼────┤
│ 12 │陳念慈 │95/10/26│虛報95/10/26診察費用213元, │ 213│
│ │ │ │而於就診日多刷健保卡1次 │ │
├──┼────┼────┼──────────────┼────┤
│ 13 │趙志霖 │95/11/23│虛報95/11/23診察費用213元, │ │
│ │ │ │,而於就診日多刷健保卡1次 │ 213│
│ │ ├────┼──────────────┼────┤
│ │ │95/12/05│虛報95/12/05診察費用213元, │ │
│ │ │ │而於就診日多刷健保卡1次 │ 213│
│ │ ├────┴──────────────┼────┤
│ │ │ 小 計│ 426│
├──┴────┴───────────────────┼────┤
│ 合 計│ 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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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