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訴字第173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中) 乙○○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戒治中) 丙○○ (另案羈押於臺灣新竹看守所中) 丁○○ (另案羈押於臺灣新竹看守所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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