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字,91年度,212號
KSDM,91,交附,212,200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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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黃建榮
                        法官 陳銘珠
                        法官 盧怡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卅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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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