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黃建榮
法官 陳銘珠
法官 盧怡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卅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