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徐家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前依 本院97年度全字第469號裁定,為供擔保,曾提供新台幣200 ,000 元為擔保金,而以鈞院97年度存字第280號提存在案, 嗣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鈞院97年度 訴字第 434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 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 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 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為提存法第16 條1項第3款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存字第 280號提存提存書、97年度訴字第434號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 明書等影本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裁 全字第469號假扣押事件、97年度存字第280號提存事件、97 年度執全字第26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及97年度訴字第434號給 付貨款事件等卷宗查核無訛,然查聲請人於提存後有假扣押 所保全之請求,而其本案訴訟既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揆 諸上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毋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逕向提存 所聲請返還提存物,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